行政诉讼庭审原告有哪些申诉途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4 14:03:13 497 人看过

一、行政诉讼庭审原告有哪些申诉途径

行政诉讼庭审原告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书来进行申诉。申诉指申诉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二、行政诉讼与复议区别有哪些

1.审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审理,而行政诉讼则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2.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复议依据的是《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而行政诉讼则是依据《行政诉讼法》。

3.程序不同。

4.结案方式不同。行政复议可以由行政机关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与本申请人也可自愿达成和解,而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5.审理的内容不同。行政复议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要审查其适当性,并可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而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虽也对适当性进行审查,但一般不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作出裁决。

6.行政复议不收费,行政诉讼收费。

三、行政诉讼的原则有哪些

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则如下: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复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n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n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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