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符合省、市政府的设置规划;2)有符合国土、城建规划,并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场所;3)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4)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5)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6)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7)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8)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9)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办理材料
审核原件
需含地址、面积、厂区布局、设备清单、配套设施等
审核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尾服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网上上传的材料进行预审,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1)受理后,市畜牧兽医行政局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部门作出部门审查结论,公示7个工作日后,并汇总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审查,适合条件审查通过的,市人民政府向省备案后出具批准文书并送达市畜牧兽医局。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汕尾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上交纸质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1)受理后,市畜牧兽医行政局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部门作出部门审查结论,公示7个工作日后,并汇总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审查,适合条件审查通过的,市人民政府向省备案后出具批准文书并送达市畜牧兽医局。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畜牧兽医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6年)
第六条(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6年)
第六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删去“第四章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删去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和定型鉴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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