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内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0 10:51:54 142 人看过

1、占有权

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2、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优先抵偿债权。

3、使用权

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情况中,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4、偿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

5、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此种优先受偿权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所普遍承认。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船舶留置权概念

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船舶留置权即以船舶为标的的留置权。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债权人因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占有的属于债务人拥有的船舶,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一般需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留置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对留置物的占有通常表现为私人控制,因此,船舶留置权多产生于造船人和修船人在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的另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在其占有之下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得以偿还。在向债务人提出的所有海事请求中,受留置权担保的请求,其受偿顺序优于船舶抵押权担保的请求,而次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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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5日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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