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征收部门没有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房屋拆迁后长时间未得到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补充:
当征收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安置房的话,被征收人千万不要一味地等待,也不要自行掏钱交房租,可以依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要求他们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或是与他们主动协商,要求变更补偿方式,由原来的产权置换,变更为货币补偿。
为避免类似情况出现,各位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切记应仔细审查其中内容,避免出现未约定安置房准确地址与供房时间的情况,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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