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受损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别人的危险,使对方违反真实意义订立的合同;
3、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撤销合同,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是否行使撤销权。
什么情况下,农民兄弟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在此前的文章中,在明律师谈及了“分期分批下达征收补偿决定”的征收新动向。
由于补偿决定之后跟着的就是司法强拆,因而其威慑力是巨大的。
而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则有着与此相类似的法律性质,一经下发即意味着司法强征的来袭。
那么,责令交地,农民兄弟们就只能乖乖交地么在何种情况下,他们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呢
“责令交出土地”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责令交地的法律要点有二:
一是其决定的作出主体通常是县国土局;
二是这一决定的下达即意味着司法强征的迫近,具有足够的强制力。
那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要转化为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强征,又要符合哪些条件呢是不是政府机关一下决定法院就会遵照执行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就规定了以下3项前提条件:
第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说白了,就是“一书四方案”要有且过批,征地批文要有。
实践中,一些项目存在着“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租代征”“拆分审批”等违法现象,就完全不具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
对于此类情形,地仍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兄弟也自然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第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简单地讲,就是该走的程序必须走到了,才能涉及强征问题。
实践中,一些项目的征地公告都没有看到就威胁强征强拆,这显然是为最高院的规定所否定的。
第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与老百姓所理解的“补偿款发放到手”不完全是一回事儿。
实践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很可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很有可能会下发到它们的手中,而未必会直接下发给具体的某户村民。
那么村民如何知道这补偿安置究竟是否到位呢理论上也不复杂,村务公开就完了。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该公开的事项一公开,到位不到位的也就明确了。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4条明文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障费用未按规定落实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10条明文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陈丽芳表示,就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来看,直接从正面赋予农民“拒绝交出土地”的情形并不多见,但从国家层面而言,至少有两处规定表达的是与之相类似的立法目的:一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二是前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几项条件。
综上所述,基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行为基本原则,政府若无权强征土地,则意味着农民有权继续占有、使用涉案土地。
即可以认为,在上述情形下,广大农民兄弟是有权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说不的!而政府若没有走依法强征的程序,其强征行为就是违法的,就是依法不可为的错误行为,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自然,农民朋友在接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不能手握法条坐在地上维权,而必须有所行动有所作为。
此时,即刻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通过起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阻滞司法强征的到来,便是十分必要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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