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转让的二种方式
(一)债务主体变更。
债务主体变更是指根据原债务人请求,债权人同意由新债务人替代承担债务的协议。其法律效果在于解除原债务人的合同义务,而使其由新债务人承担。它实质上是在有关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以新合同代替旧合同的交易。但是构成债务主体的变更并不意味着债权人须以明示协议同意新旧债务人的替代。例如在合伙人变更的情况下,该合伙的债权人可以直接根据法律推定条款认可新合伙人承担退伙人的债务。
(二)当事人依成文法转让合同权利。
权利转让须遵循以下规则:
(1)转让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且须由出让人签字;
(2)该转让必须是绝对的,而非仅授权他人追索债务;
(3)出让人须向其债务人、受托管理人或其他义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情况。
根据判例法解释,立法第136条规则中所称权利财产是指只能根据诉讼强制取得,而不能实际占有的财产;例如追偿权或合同所生的请求权。该规则中所称的绝对转让是指出让人全部权益的真实转让,而非部分权益的转让:否则不属于合同权利转让。根据判例规则,出让人转让其全部权利可以要求受让人提供担保,但不得附有其他条件。
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果在于使受让人取得:
(1)合法债权或权利财产;
(2)对抗债务人的诉权和其他补救措施;
(3)不经原出让人同意而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如果债务人在收到转让通知书时即对原出让人提起诉讼或提出抗辩的,该诉讼或抗辩将可能影响权利转让的法律效果。因此受让人在受让权利时必须遵循公平善意原则,在出让人基于欺诈行为转让权利的,无辜受让人不承担责任。
(三)当事人依衡平法转让权利。
在当事人权利转让不符合成文法要求的情况下,只要该权秘转让的意图明确,则它在衡平法上仍然是有效的。按照衡平法的一般规则,合法权利转让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免向债务人发送权利转让通知书。但是权利出让人为取得某些特殊的法律效果,仍有必要向债务人发送通知:
(1)在债务人有可能在收到通知时对受让人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出让人为保障受让人的权利无瑕疵应当发送通知;例如债务人在得知权利转让之前已经向出让人履行支付的情况。
(2)为了保障受让人取得优于其他无通知权利受让人的优先受让权,出让人有必要向债务人发送通知。
除上述之外,衡平法上的权利转让须遵循下述判例规则。首先,根据1951年**阿德尔申请案,完全的衡平法上的权利转让不需要有对价,但不完全的衡平法上的权利转让必须有对价才具有效力。
其次,必须将衡平法上的权利财产与成文法上的权利财产区别开,前者通常是指信托受益人对抗受托人或者遗产继承人对抗执行人的衡平法请求权。最后,无论依据普通法还是依据衡平法,凡涉及当事人个人信誉,能力或身份资格的合同不能转—让,例如绘画合同或某些劳务合同。
(四)依法律程序而发生的合同权利义务承担。
合同的权利义务除可依当事人意志而转让外,还可依法定强·制程序而移转,通常称之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它包括当事人死亡或当事人破产两种情况。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关于合同转让的一些主要形式,那么可以看债务主体变更的时候,这个时候可以进行转让,或者是这个合同中转让的权利的规定,也可以进行转让,
二、确定合同履行地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及地点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新建、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定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外约定的除外。
承诺生效的地点未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未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围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未合同成立的地方,但是当事人另外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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