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死亡是否算作工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5 23:11:13 324 人看过

工地死亡事件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根据工伤认定条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午休时发生工地死亡事件,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非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也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符合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午休死亡是否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然而,对于午休死亡是否算工伤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病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退出原工作岗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由此可知,午休死亡并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病的范畴,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午休死亡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疾病或者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午休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午休死亡虽然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是由于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疾病或者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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