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买卖合约中的债权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8:21:57 250 人看过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受人支付了价款,出卖人没有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出卖人是债务人,买受人是债权人。如果买受人没有支付价款,出卖人交付了货物的情况下,出卖人是债权人,买受人是债务人。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谁是6000万元真正的债权人

6000万元的借贷往来,如果放在大型公司企业间,那只是一笔再寻常不过的财务账目,但发生在两个节俭度日的务工人员之间,令人不得不疑窦丛生。历经数月,辗转数省多个城市,江西省抚州市检察院和临川区检察院检察官经过细心查证,终于理清了一起通过虚假诉讼申请6000万元支付令案件的脉络。日前,法院已裁定撤销制造虚假诉讼所申请的6000万元支付令。

一起离奇的6000万元支付令案件

2012年6月11日,家住江西省芦溪县的胡开文和抚州市临川区的万妍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胡开文借款6000万元给万妍,借款期限为12天(从2012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26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合同签订后,胡开文依约将借款汇入万妍的账户。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万妍却没有按时还款付息。

2012年6月28日,胡开文手持借款合同原件等证据,向抚州市临川区法院申请支付令。因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法院发出支付令,要求万妍偿还相应本金及利息。万妍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但在15天的期限内也没有偿还债务。

支付令到期后,胡开文向临川区法院申请执行。2012年7月19日,法院向万妍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认定万妍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依法取得了对河北肃宁某回收公司39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以及河北涿州某实业公司连带承担2570万元贷款及利息的到期债权。但万妍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向肃宁县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并恢复执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胡开文的合法权益,构成怠于申请执行。

根据胡开文的申请,临川区法院裁定河北肃宁某回收公司和涿州某实业公司直接向胡开文履行,并裁定冻结、查封肃宁某回收公司价值4300余万元的财产,查封涿州某实业公司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

2014年3月,抚州市检察院收到上级转来的一封实名举报信,涿州某实业公司反映胡开文、万妍合伙炮制了6000万元支付令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

债权债务关系迷雾重重

是胡开文和万妍在上演一场债权罗生门,还是河北涿州某实业公司为逃避债务而诬告?带着这样的疑问,检察官开始了调查。

经过走访,检察官查明,胡开文是江西芦溪县的一名普通农民,只有小学文化,常年在外务工,而万妍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没有固定职业,两个人的日常生活都很俭朴,经济条件算不上宽裕。他们两人之间怎么会发生6000万元债权债务呢?

检察官立即向法院调阅了该案卷宗。案卷材料显示,胡开文在2012年6月12日当天借给了万妍6000万元,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并没有为这笔大项借款提供任何担保或抵押。在借款到期的当天,胡开文即委托律师起诉万妍,而在法院受理的当天,万妍本人在接受法官询问时,对这笔6000万元债务爽快地进行了确认。

为尽快厘清案件背后的迷雾,办案检察官决定找到胡开文本人进行调查。因为胡开文长年在外务工,没在固定的居所,检察官辗转福建厦门、泉州、石狮等地,终于在石狮找到了他。

银行转账记录露出蛛丝马迹

站在检察官眼前的胡开文,说话结结巴巴,甚至前后矛盾,令人很难将他和6000万元债权人联系在一起。当问及这笔借款时,胡开文告诉检察官:我刚刚来打工的时候迷路了,是老板许某收留了我,此后我一直都在许老板那里打工。许老板对我挺好,我的身份证也一直是他帮我保管,他让我在合同上签字,其他的我什么都不知道。

揭开谜团的关键,就这样落到了许某这个环节上。办案检察官多方查证,终于在厦门找到许某。许某却矢口否认他以前认识胡开文。这又是怎么回事?胡开文的6000万元从何而来?办案再一次陷入了困境。

查一查银行账户明细!既然有债务往来,必定有银行转账记录。办案检察官改变侦查思路,对6000万元的汇款进行查询,这一查果然有收获。这笔转账经过了十几人,而且多为跨地区转账,转账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有网银转账,也有现金转账等。细心的检察官通过多渠道查询账户,逐一核对每笔账目的进出情况,最终发现其中4000余万元的账目在一个名为黄某的账户上发生了交集。

利用员工身份证暗度陈仓

黄某正是许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当检察官拿着这些详细的银行转账记录,再一次询问许某时,许某终于承认,是他一手策划了胡开文和万妍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实现自己公司的债权。

原来,许某是厦门某投资公司的股东,2011年12月20日,厦门某投资公司获得了某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河北肃宁某回收公司39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还有河北涿州某实业公司连带承担2570万元贷款及其利息的债权。

这些债权原本是2004年3月9日经仲裁裁定由中国银行肃宁支行享有的对肃宁某回收公司和涿州某实业公司的债权,因肃宁县法院认定这两家公司没有财产执行,裁定中止执行。中国银行肃宁支行后来将这些债权转让,先后转到某投资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和某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在2011年12月20日转到了许某担任股东的厦门公司。

债务人当地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这些债权如何实现?许某想到了通过异地法院查清肃宁某回收公司和涿州某实业公司的真实财产情况,使自己的厦门公司债权得到实现。在许某的安排下,胡开文与万妍之间发生了虚构的借款关系。万妍到期不还款,临川区法院根据胡开文请求,签出支付令后,2012年7月19日向万妍发出执行通知书。

2012年11月9日,厦门公司又和万妍虚构了债权转让合同,使万妍取得对肃宁某回收公司和涿州某实业公司的到期债权,也使得临川区法院取得对该到期债权的执行管辖权。

许某手中掌握了公司许多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证,利用这些身份证,许某在银行新开了一些账户,黄某的账户便是其中一个。胡开文账户汇至万妍账户的6000万元,就是通过这些账户空转而产生银行账户记录,以证明两人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胡开文和万妍都没有实际控制这笔钱,而对于黄某账户上的4000万元,黄某本人毫不知情。

至此,案件终于真相大白。

2014年底,抚州市临川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法院认定胡开文与万妍之间具有借贷关系与事实不符。胡开文与万妍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虚假的,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是双方恶意串通的结果,该案是一起以虚构主体、伪造证据、编造事实的虚假诉讼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建议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撤销支付令,得到区法院采纳。

日前,法院已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了胡开文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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