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一般不能直接赔付受害者家属,商业保险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一般将保险金赔付给受益人;财产保险的保险金应当赔付被保险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商业保险能否取代基本养老保险?
商业保险能否取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属于强制保险,而不是自愿保险,必须要购买的一个险种。商业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由企业和职工在办理了社会保险之后自愿选择参加,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商业保险无论如何是不能取代基本养老保险的。
案例:
宛某2009年毕业后进入某化工公司工作,进入该单位后。该公司就开始为宛某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但是宛某不愿意自己承担自己应当缴纳的部分,而且提出自已已经购买了商业养老保险,单位不用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了。宛某认为,参加保险与否应该是自愿的,而且,他还为单位节省了费用,单位应该支持他的选择。但是,该化工公司却没有支持宛某的做法,根据规定为张某办理了参保手续,并代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该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案例解答:
本案例涉及基本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关系问题。关键问题是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保险,而不是自愿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第12条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此可见,基本养老保险,是法律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并且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个人,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各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已经投保了商业保险,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本案中,虽然宛某自行购买了商业性质的养老保险,但是并不能因此免除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宛某所在的公司拒绝宛某的要求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做法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由企业和职工在办理了社会保险之后自愿选择参加,并没有消极作用,反而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商业保险无论如何是不能取代基本养老保险的。
基本养老保险是依据法律、法规强制实施的法定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每个企业和职工应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地不履行义务。商业性质的保险是不可以替代社会养老保险的,只能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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