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一、入户门口消防栓安装规定
消火箱安装高度以消火栓口中心高度为准。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2、如设计未要求,栓口中心距地面应为0.7m~1.1m,但每栋建筑物应一致,允许偏差+20mm;
3、阀门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使用,阀门的中心距箱侧面为140mm,距箱后内表面为100mm,允许偏差+5mm;
4、室内消火栓箱的安装应平正、牢固,暗装的消火栓箱不能破坏隔墙的耐火等级;
5、消火栓箱体安装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3mm;
6、消火栓箱门的开启不应小于120度;
7、安装消火栓水龙带,水龙带与水枪和快速接头绑扎好后,应根据箱内构造将水龙带放置。
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犯罪构成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有以下认定标准: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所谓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所谓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则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
上述易燃易爆设备还必须正在使用中,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对其进行破坏,不应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所谓正在使用中,是指易燃易爆设备一旦经过验收,正式交付或投入使用后,即为正在使用中,那么就要时刻保持其使用的良好状态,保证随时可以使用。因此,对那些库存的、废置不用的、正在制造安装的或正在修理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则不能认定为正在使用中的设备,破坏这些非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则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
(3)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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