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想利用五一放假带孙子到公园好好玩玩,谁知在游玩时被游客开的游览电瓶车撞伤。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公园游玩时被撞伤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判决被告培培的监护人大李及n公园各赔偿原告老汪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的50%,即18000余元。
2008年5月1日上午,原告及其媳妇、孙子三人一起在公园游玩。10时许,三人在往张公山北门的右下坡路上,九岁的培培在其父亲大李的陪伴下开着公园里的游览电瓶车游玩,下坡时因避让不当,致使电瓶车与正在下坡行走的老汪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老汪左踝部骨折。大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老汪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大李支出门诊费用及施救费385.5元。老汪5月28日出院,共花费医药费1万余元。2008年9月大李另付给老汪6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培培开电瓶车下坡未确保安全,其父亲疏忽了对原告的管理,未尽到监护职责,以致造成原告受伤的结果,由于被告李培图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承担事故50%的责任。被告n公园对其园内的游览车的车道未能实行人车分离,未在危险路段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对于驾驶游览车的游客未给予特殊关注,尚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事故5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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