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03:27 464 人看过

众筹的法律属性首先,证券是众筹的法律属性,众筹起源于互联网,不同于传统金融。众筹的法律属性不仅关系到各方的权利义务,也是监管部门研究采取何种监管模式的出发点。有必要从源头上厘清(1)众筹的本质是融资,目前对众筹属性的描述更多地停留在企业经营层面。比如,有业内人士称之为“集民智、举民力、圆民梦”,不仅集资,而且智力、人气等等。这种非法律术语的描述更多地表现了众筹支持者的内心愿望,却未能把握其核心实质。(2)融资券是证券法理论中的一种证券,发行证券是否违法已经有了很多研究,而且应该说,只要不踩上监管部门划定的“红线”,众筹业务就不等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在国内监管部门和业界对于第二个问题已经达成了一定的共识,我们应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众筹是否是证券;二是众筹是否是证券法上的“公募”

根据证券法理论,证券的法律属性主要有四个方面:直接投资工具、凭证式权益证券、证券化、证券化,规范的权利证书和流动性

国内一些学者指出,证券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货币投资、合资经营、他人努力和利润预期。从这个角度看,在证券法理论中,“证券”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普通股、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品,还包括各种投资合同、利润分享协议等;其次,众筹运作处于灰色地带p>目前,国内众筹业务,特别是涉及股权债权的业务,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许多法律和风险问题。虽然业界积极应对,但仍有一些法律问题无法解决

1.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p>目前,众筹平台的功能是什么,是否需要设置专门的法律条件等问题很少。对其法律属性的研究更是空白,这是众筹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认为,众筹是一种融资行为,所涉及的融资凭证是证券。因此,众筹平台是融资行为的具体场所,可以看作是证券交易所的简化版。从国内外证券监管体制来看,证券经营主体应当置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之下,经监管机构批准或者登记,方可开展业务。目前,国内众筹平台尚不具备开展证券业务的资质,监管部门也没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这种“先天缺陷”不得不说是法律上的缺陷

2.不可能避免“公募”的限制

上述关于公募的三大标准也是众筹业务面临的三大问题,所谓的“规避措施”未必能达到效果。比如,面对不特定对象和公众劝说的问题,建议采用会员制。只有网站注册会员才能看到宣传信息,并对信息受众做出一定限制。所谓不特定,是指发行人并非特定于投资者,发行人与潜在投资者在项目发行前不存在特殊关系。无论是注册会员还是数量有限的信息访客,都只是受众的筛选条件,而不是特定对象的构成要素。实际上,这类似于招商会要求参加的邀请函,并不一定意味着对象具体

私募也叫私募,是国外成熟资本市场非常重要的证券发行方式。由于私募不涉及公共利益,受的法律监督和约束比公募要少,因此我国有人提出进行众筹私募,以避免过度的法律监督。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还没有关于私募的全面立法,《证券法》只规定了公开发行证券,而没有规定非公开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有相关规定,但法律的对象是证券投资基金,而不是证券法理论中的“证券”。而事实上,现有的众筹运作模式具有明显的公募特征。在这种法律框架下,众筹运作进入私募的法律依据很难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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