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为其代理人。本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与法律,围绕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争议的《保证函》是****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陈**、陈**、陈**、陈**于2011年9月13日向被上诉人出具的,事实清楚。
2011年9月,浙江**建设有限公司需要向银行借款,要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1年9月13日,****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陈**、陈**、陈**、陈**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一份《保证函》,该份保证函实质上是一份保证合同,合同主体一方是被上诉人,另一方除了四个上诉人外,还有****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六个保证人均有签字盖印,对签字盖印的事实上诉人也没有异议。
上诉人在上诉状以及二审庭审中,一再提出2011年9月13日的《保证函》是被上诉人套用2011年3月2日出具的保证函,事实上,2011年3月2日出具的保证函的担保人是**、陈**、陈**、陈**、魏xx,四个上诉人中的陈**不是2011年3月2日保证函的保证人,****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也不是2011年3月2日保证函的保证人,二份保证函的主体不同,根本就不能套用,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没有依据的。
二、四上诉人于2011年9月13日出具的《保证函》担保的是2011年9月14日和9月26日,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
2011年9月13日,**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1)第022号委托合同,同日,****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和四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一份《保证函》。2011年9月14日和9月26日,**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2011年丽中银合人保字第1056号、1168号保证合同,同时,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2011年丽中银合人协字第1056、1168号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根据上述有关合同规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其中:编号2011年丽中银合人协字第1056、1168号的商业汇票分别为3000000和1000000元。
因此,四上诉人于2011年9月13日的《保证函》担保的就是2011年9月14日和9月26日,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
三、一审法院未采纳上诉人申请鉴定意见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审判决程序合法。
当事人申请鉴定后,若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调查当事人申请之鉴定事项,或认为当事人申请之事项不需专家鉴定也能作出判断,并且鉴定结论不能改变法官对这一事项形成的判断时,均可驳回申请。所以,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在审查后认为没有必要鉴定,可以驳回鉴定申请。
况且,按照现有的技术水平,上诉人提出的本案二份担保函的笔迹形成时间间隔太短,从技术上也不可能进行分辨,一审法院的做法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四、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的关于**向陈*芳账户汇款106.6万元履约保证金的问题。
本代理人认为,该款的支付时间在2011年3月,是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履行2011年3月2日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中的合同义务,该份委托担保合同双方是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四上诉人既不是2011年3月2日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没有在上诉状中提出上诉,该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如果有纠纷,应该由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另行提出,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上合法。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代理人:
201xx年x月xx日
-
反担保的可否追偿
383人看过
-
担保人代偿债务40万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获法院支持
149人看过
-
我国的反担保人有无追偿权,反担保成立的要件
181人看过
-
担保合同的代理词如何写
253人看过
-
反担保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吗
310人看过
-
担保公司代偿后的追偿权范围及限制
91人看过
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更多>
-
-
反担保的主债权是追偿权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3-05-081、是的。反担保人向本担保人承担反担保债务以后,反担保人即取得向债务人求偿的权利,此种权利即为反担保人的追偿权。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主债务人也就是主合同关系中的主债务人,而不是本担保人,本担保人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即成为反担保人的债权人,所以反担保人即不得再行向本担保人进行追偿。 2、由于反担保的设置,法律并没有规定次数的限制,也就是说对反担保人担保反担保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还可以对反担保人的
-
本担保和反担保名词解释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04本担保是对主债务的担保;是对本担保的担保,即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反担保人向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
-
反担保人能不能行使预先追偿权山东在线咨询 2023-09-05反担保人是不能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反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才有追偿权,没有承担保证责任,就没有追偿权,因而追偿权不能在未确定前享有的。
-
如何反驳无权代理追认河南在线咨询 2023-08-29无权代理的追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拒绝追认; 2、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