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10年没拆完,回迁遥遥无期,真的赖“钉子户”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2 19:54:40 268 人看过

少数人不签安置房就不能开工建设,在外过渡的被征收人病死老死的并不鲜见,到人生的最后一刻也没能回到自己居住生活了几十年甚至一辈子的老地方。

那么,造成这种“双输”局面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真的是“钉子户”不顾全大局所致吗?在明律师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不在少数被征收人,而在于涉案项目的征收方未依法履行其职责。

这里面有三个事实需要强调:

其一,少数人的权利也是权利,不应被多数人的权利所“覆盖”。

被征收人对棚户区改造类项目的补偿标准、方案不满,有权通过对房屋征收决定、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决定的复议、诉讼、申请复核、专家委员会鉴定等途径进行依法审查,争取提升补偿安置数额,获取为法律所认可的最大化利益。

多数人选择接受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行使其权利的表现;少数人选择不接受进而依法维权也同样是其行使权利的表现。

而看一个国家的法治是否健全、先进,就要看其能否在不损害多数人权益的基础上保障少数人的权益。

其二:签约“配合”者只是出于反复的利益权衡、思想斗争而选择了妥协,其内心真实想法未必满意具体某个项目的补偿方案。

譬如在一起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很多被征收人都认为补偿标准偏低,与其心理预期和所了解的其他同类型项目存在较大差距,遂有人牵头组建了人数多达上百人的维权微信群。

后来征收方利用政策使出了“最高百万元奖励金,晚签约按日扣除直至扣光”的方式鼓励被征收人早签早搬,很多被征收人自认“顶不住(损失唾手可得的高额奖励金)压力”而很快选择放弃维权签约配合,最后群里只剩下10个人了。

显然,选择留下来继续依法维权的被征收人只不过是坚持了其一开始对涉案项目补偿安置标准的诉求、想法而没有被外部因素所影响而已,如果说配合签约是人之常情,那么选择继续维权也同样符合人性,同样应当被理解和尊重。

其三:譬如在一些棚改项目中,补偿方案对回迁安置选择有限制,致使不是所有人都能够选择回迁安置;有的项目一味鼓励货币补偿而对产权调换设置种种“门槛”,也很可能让一些确实需要房屋居住的被征收人无所适从;也有的项目所提供的外迁安置房存在位置过于偏远且交通不便、结构设计不合理、房屋质量差、周边配套不健全等诸多现实问题……征收中每家每户的情况不尽相同,而征收方的解释说明工作有时又简单粗暴,甚至直接采取逼迁行为的也不在少数。

在此复杂背景下,少数人的存在可以说是客观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是几乎不可能被彻底消除的。

那么,很多一早就签约搬迁并领取了奖励金进而在外等待回迁的被征收人的权益又该由谁保障呢?难道他们就活该在外面一年又一年的等着回迁却只能拿着双倍的过渡费度日吗?当然不是。

对这一问题的真正责任方,最高人民法院在针对一起旧城改造项目的(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行政判决书》中进行了清晰、明确地揭示:……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婺城区政府应当先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然后与许水云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则应当依法单方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此即为一个合法的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也系法律对征收与补偿的基本要求。

本院注意到,案涉房屋的征收拆迁,最早始于2001年7月金华开发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在10多年时间内,如因房屋所有权人提出不合法的补偿请求,导致未能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婺城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及时作出拆迁安置裁决或者补偿决定,给予许水云公平补偿,并及时强制搬迁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和拆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婺城区政府及相应职能部门既未及时依法履职,又未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也未能正确理解《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强制搬迁制度的立法目的,还未能实现旧城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而是久拖不决,并以所谓民事“误拆”的方式违法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最终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的上述判决书中的理由部分可谓字字如金,向所有征收领域主体揭示了征收维权与征收补偿之间的逻辑关系:政府主动发动征收项目,被征收人无论如何最终都是要搬的,区别只在于补偿安置的满意与否。

故此,被征收人有权依法维权,而这一权利的行使并不妨碍征收方正常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更不会令其他被征收人的回迁权利受损。

导致“双输”局面的责任方在未能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政府,而不在选择依法维权的被征收人!最高法通过上述判决彻底否定了“钉子户”要对征收项目无法推进负责的错误认识,再度指明了政府必须为其征收行为全面负责的政策、法治基本精神。

事实上,选择留下来维权的被征收人也同样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若其主张真的于法无据,其也必将自行承担相应的奖励金损失和其他损失,法治社会在对待征收各方的态度上始终是公平的。

显然,由在明拆迁律师所代理的许水云案件绝非仅仅是针对违法强拆后行政赔偿问题的个案裁判,其凸显行政法治精神,强化说理、服众的重大社会价值同样不容忽视。

维权,只要依法,就无可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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