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是?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或抢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或抢夺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公文、证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文、证件、印章取走的行为。盗窃的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印章,亦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治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是代表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等活动和表明其成员身份的依据和凭证。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活动,危害国防利益。
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客体要件是什么?
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所谓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但不包括民兵组织。所谓武装部队的公文,是指以武装部队的机关、单位名义制作的以联系事情、指导工作、处理问题、下达命令的书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命令、通告、通知、决议、决定、规定、报告、批复、信函、电文、介绍信、公告、通报、议案、请示、会议纪要等。其形成于武装部队执行职务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与职务活动、管理工作紧密相连。
此外,某些以武装部队的证件,是指有权的武装部队单位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如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出入证、军人通行证、军人驾驶证、介绍信、军事企业营业执照、转业证、退伍证、军队院校学员的学员证、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等。所谓武装部队的印章,是指刻有武装部队的机关、单位如军队司、政、后、院校、医院等名称的公章和具有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如证件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机关、单位的领导、个人私章、签名,如果能够起到武装部队机关、单位印章的证明作用,亦应视为本罪的印章。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对于国家机关的证件存在盗窃等相关的行为必须要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理,理念前提是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这样的话才能够进行相对应的定罪量刑呀,因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也是需要判断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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