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证券公司破产首次债权人会议本月17日的召开,在这个金融风暴肆虐的冬天,显得格外引人关注。
华夏证券公司毕竟不同于其他的公司,它曾有着辉煌的过去:成立于1992年10月,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全国性证券公司之一。1995年,华夏证券在证券交易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的排名中,已走在同行的前列,与南方证券、国泰证券这些巨无霸并肩,成为三大全国性证券公司之一。鼎盛时期,华夏证券旗下拥有91家营业部和24家证券服务部,是第一家全国交易联网券商,第一家实现全国统一清算,第一家实现保证金集中存管,许许多多的第一,使其声名远播。
每次路过如今已成为中信建投证券的华夏总部,昔日华夏证券的几个大字总在记者心中盘旋。曾经多次造访遇见的华夏老人,如今所剩的已经不多了。
从2005年12月被依法撤销业务许可,2008年4月30日申请破产,11月17日召开债权人第一次大会,昔日声名显赫的华夏证券终于即将走向终点!
如今的华夏证券公司破产,已和证券两个字没有多少关系了。在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主任伊正友律师看来,以前证券公司破产很难,但在破产法颁布实施之后,现在已经容易得多了,而且和其他公司破产没有太大的差别。
股民权益未受影响
有权威人士告诉记者,现在已经关闭的证券公司有31家。三年多的综合治理,最大的制度收获是由证监会起草最后经国务院通过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凡是挪用客户保证金、存在重大违法活动、资不抵债的,都要进行关闭。而且,审视很多被关闭的证券公司,这些行为往往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同时发生的。
曾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负责人的刘肃毅告诉记者,关闭的第一个阶段就是进行行政清理。这是相对比较艰难的阶段。要理清证券公司所存在的所有问题、解决职工安置问题以及与证券有关的业务问题。在此期间,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替证券公司埋单,无论是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还是个人投资者的保证金,一旦被证券公司挪用,都先由基金公司垫付,基金公司成为证券公司的债权人。而且,即便是投资者的保证金被券商挪用了,投资者本人的账户上也反映不出来,投资者往往并不知情,只是券商的账上有缺口。
刘肃毅解释说,这么做是为了稳定市场的需要,也是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在基金公司填补了保证金缺口之后,投资者开户所在的营业部,会被其他证券公司接管。在华夏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的投资者,现在就成为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的投资者,买卖股票不受任何影响。
破产公司老总承担何责
证券公司破产,老总承担什么责任?许多投资者都不禁会产生这样的疑问。
据不完全统计,至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券商老总近百人。据接近证监会的一位人士分析说,许多证券公司被关闭了,破产了,老总并没有承担刑事或者行政责任。
他认为,证券市场在持续几年的低迷时期,券商因为委托理财业务、国债回购业务以及自营业务发生亏损,再加上经纪业务收入的降低,日子变得艰难,有的开始资不抵债。由于这些证券业务致使证券公司被关闭或破产的,当时的法律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刘肃毅从法律角度分析说,券商委托理财现在也在做,法律关系很清楚,一方委托另一方理财,不保证收益,但求利益最大化,过去可能有保本保收益的不规范做法,但不能因此就构成犯罪。又比如国债回购,这实质上是一种券商的融资行为,法律关系也不难理解。但如果是券商在经营证券业务过程中,有贪污受贿、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等行为,那不仅要追究行政责任,同时要追究刑事责任。很多券商老总落马是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现行法律。
据多位业内人士相告,华夏证券的破产与同期许多证券公司一样,是因过度扩张所致。盲目扩张使华夏证券在2002年股市的持续低迷中难以自拔。投资股票的市值缩水到7亿元、自营投资累计亏损达17.9亿元、国债欠库约10亿元,另外还有10多亿元的经营性亏损。正是由于经营不善,使华夏最终难以支撑。证监会随后依法撤销其业务许可。
核心是保护债权人权益
证券公司破产后,老总的责任问题、职工安置问题、债权人权益的保护问题,是最为令人关注的问题。伊正友分析说,原华夏证券的职工已被中信建投接收,成为中信建投的员工。在华夏证券进入破产程序后,最为核心的问题只有一个,就是如何保证债权人权益的问题。经过行政清理之后,证券公司的破产与其他公司破产并无多大差别。
曾担任多家证券公司破产管理人组长的杨光分析说,行政清理阶段已经解决了和证券有关的所有业务,余下的问题,就是如何解决机构债权人权益保障的问题。
记者致电华夏证券公司破产管理人———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方解释称,华夏证券在日前召开首次债权人会议时,已经成立了债权人委员会,由法院指定了债权人委员会主席。华夏证券148家机构债权人,债权总额约66亿元。华夏破产财产包括股票、基金、债权等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资产。对于有价证券将会择机变现,其他资产将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进行,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至于这些破产财产如何分配,则由债权人会议表决进行。在管理人看来,华夏证券公司的破产,并不像外界想象的那样神秘。
伊正友向记者分析说,证券公司的破产与其他公司破产一样,要处理好几方面关系。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法院是起监督责任的,监督各方按破产程序进行,管理人是制定方案的,负责财产如何变现如何拍卖等具体事务,而债权人会议是最后表决的。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是破产程序的关键。
据杨光介绍,现实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管理人如何产生的问题。目前仍有不少券商处于破产程序环节,比如,闽发证券破产在福州中院审理、汉唐证券破产在深圳中院审理。在证券公司破产中,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基本上都是最大的债权人。合格的管理人,不应该和包括基金公司在内任何债权人,存在任何利益关系,这些都是法院在选定管理人时必须加以考量的重要因素。但是,有的法院似乎对此并不理解。
伊正友认为,管理人最好应通过全国招标的方式产生。只要没有利害冲突关系,招标产生的管理人,由于具有丰富的经验,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能够依法制定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变价方案以及财产分配方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破产成本费用支出,同时使债权人权益维护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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