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真假收条案谈对书证的审查与判断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21:03:43 118 人看过

原告郭某诉称:2005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饭店经营转让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原告将装潢及家俱等资产一次性转让给被告,被告应给付原告84000元,被告支付了40000元,余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44000的,并约定于2005年12月底前付清。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4000元。

被告徐某辩称:对2005年8月4日的饭店经营转让合同及2005年8月4日被告出具的欠条无异议,但之后被告于2005年9月已给付原告40000元,被告实际尚欠原告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饭店经营转让合同一份,原告将位于某镇华洋东路某号的房屋转让给被告,该房屋的装潢、家俱等资产及租金两项转让费用共计84000元。当日被告给付店面转让费40000元,同时被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原告转让金44000元。另被告提供了原告2005年出具的收条(未注明月份和日期)1份,收现金40000元。原告与被告之间除了2005年8月4日的饭店经营转让往来外,并无其它任何经济往来。

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原告出具的那张未注明月份和日期的收条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也不符情理。原告所举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能证明那张40000元的收条是其重复所写,被告实际只给付原告40000元,尚欠其44000元。因此被告应当对此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歧]:

对该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被告只欠原告4000元,判决被告只承担给付原告4000元欠款的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书证,顾名思义,就是以“书”为证。具有书面形式,是书证在形式上的重要特点,它以一定的文字、符号、图画、数据为表征。对书证只有在经过审查判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应从一下几个方面对书证进行审查判断:

首先是审查书证的形式。审查书证的形式主要包括审查书证是否系伪造、变造或者书证的文字或符号有无错漏等情况。一是审查书证是否系伪造。当事人出于各种动机和目的,可能伪造书证,如为达到贪污公款的目的伪造单据入账,出于报复诬陷的动机假借仇人的笔迹书写诽谤他人的材料,为了冒充公安人员进行敲诈勒索而伪造公安人员的执法证件,为行诈骗而伪造记者证、身份证等等。在审查这些书证时,要审查单据或证件等有无涂改或伪造痕迹,印鉴是否真实,必要时可与真件对比或委托专门人员进行鉴定。二是审查书证是否系变造,就是改变书证上原有的文字内容。变造本质上也是一种伪造,所不同的只是在原有的真实有效的书证上弄虚作假,而非完全凭空虚构捏造。三是审查书证的文字或符号有无错漏。由于许多书证是通过转抄、打印或复制等方式形成的,难免会发生文字或符号上的错漏。有些错漏对内容影响不大,有些则却影响很大,如果是案件的重要证据,甚至可能影响到对整个案件事实的判断。

在审查书证形式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审查书证的内容。一方面,要审查书证内容的客观性。也就是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内容是否明确,有无前后矛盾;书证的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书写人是否受暴力胁迫而书写;书证的内容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能否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等等。另一方面,要审查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也就是说书证能否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些书面材料,虽然内容正确,反映的情况真实可靠,但是它们反映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起不到证明作用。因而这类材料不能作为书证被采用。为了审查书证内容的客观性及书证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还有必要审查书证的来源,因为书证来源往往决定或影响书证的真实可靠性,决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查来源,主要是审查书证由谁制作、为什么制作。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有时盖有公章的文件特别是一些证明材料等等,其内容也不一定就是客观真实的。查来源还要查书证有谁提供,司法人员是如何取得该书证材料的,这实际上也就是审查书证收集过程。有时,一份很重要的书证,证据持有人却不肯或不能说明其来源。这样的书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就容易使人发生怀疑。

本案中,持第一种意见者认为:被告虽因饭店经营转让合同,欠原告装潢、家俱等资产及租金等相关转让费用共计84000元,但在双方结算的当日被告就已给付原告40000元,对剩余的44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现原告持该张欠条向被告主张债权44000元,但被告又提供了由原告所出具的金额为40000元的收条,该份证据属书证,其证明力要大于原告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被告的抗辩主张。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44000元,部分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被告仅应承担给付原告4000元欠款的民事责任。

而持第二种意见者却认为:一般来讲,书证的证明效力要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但是本案被告提供的收条虽然能证明系原告自己所写,但是原告的陈述更接近本案的客观真实。因为: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分析,在同一张纸上,先是由被告出具其欠到原告44000元的欠条,按照一般情况,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会继续使用那张未用完的部分,而不会重新用另外的纸张;更让人困惑的是,原告竟然会在一个月后再来用那张未用完的纸向被告出具收条。对被告提供的由原告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05年”,但未注明具体月份和日期的收条,原告对此的解释是,该收条系其在2005年8月4日重复出具的,当时此收条(未注明月份和日期)因被告认为写的不详细,原告又重新向其出具1份收条,被告实际只在出具欠条之前给付了原告40000元,原告当时只是未将此收条撕毁。另外,经比对可以确认2005年8月4日被告所出具的欠条和原告所出具的未注明月份和日期的收条系同一张纸形成。同时为进一步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还申请2位证人到庭作证且证人作证的内容均是直接听到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其所说的确尚欠原告44000元的事实;另外原告还提供了其自2005年8月27日就一直在工作的证明,以证实在这期间不可能回来向被告出具收条。所有这一切已经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被告所提供的由原告所出具的金额为40000元的收条,该份证据虽然属书证,但通过对其审查判断,该书证不具有证明力,不能支持被告的抗辩主张。因此从维护诚实信用的经济秩序,制裁恶意违法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4日 17: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证人证言相关文章
  • 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有哪些
    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有哪些在刑事诉讼审查判断证据过程中,通常采用的方法有:第一、鉴别法,就是对案内的证据逐个单一进行审查和鉴别,从事物的发生、发展、暗花一般规律去辨别证据的真伪,辨别是否具有证明力,也是对证据的初次净化和筛选。如自诉轻伤害案件,自诉人向法院提交了轻伤鉴定结论,但从鉴定书的记载看:自诉人右手腕骨折、头部4厘米外伤及门牙脱落2颗系三次不同检查记录形成,通过鉴别发现,最初的医院记载上仅有头部4厘米外伤,并无手腕骨折和门牙2颗脱落的记载,而在事发后5天,某中医院病历上才记载有手腕骨折,在提交鉴定时,某个体医生又出具了门牙脱落2颗的“病历”记载,而鉴定法医把三次不同时间形成的和记载的伤综合性记载入结论中,并认定构成轻伤,但经审查,自诉人发生纠纷时,仅有头部4厘米的损伤并不构成轻伤,仅系普通人生损害赔偿案件。第二、比较法,对案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比较或对比,从中找出他
    2023-03-03
    264人看过
  • 如何判断真账与假账,假账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假账可以分为两类:假账真算与真账假算1、假账真算:是会计用以记账的依据本身是虚假的,那么即使它的会计核算再认真,最终产生的会计报表数据也依然是虚假的。2、真账假算:是会计用以记账的依据是真实的,但后期的加工处理却采用了弄虚作假手法,最终导致财务报表数据失真。例如,企业为了逃避监管部门对部分不合理、不合法开支的检查,人为地设置“两本账”,一本是对外公开的财务报表账,一本是供企业内部人使用的小金库账。有些企业甚至根据不同目的造假,人为编造出三本账、四本账、五本账。以应付政府监管的不同方面。二、假账表现形式(一)、伪造、篡改、不如实填写原始凭证这是行为人使用涂改等手法更改凭证的日期、摘要、数量、单价、金额等,或采用伪造印鉴、冒充签名、涂改内容等手法,来制造证明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如:某厂职工利用一张字迹模糊,只有小写金额没有大写金额的发票,在金额“50.12”元前添写“1”,改“150.12
    2023-05-02
    220人看过
  •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有哪些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
    2023-04-27
    475人看过
  • 证人证言的收集及审查判断
    [摘要]证人证言在诉讼案件中是被广泛使用的一种证据,具有极其重要的诉讼意义。如何收集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不仅需要司法工作者凭借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和严格的实事求是态度继续在司法实践中探索,也需要法学工作者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法学理论方面深入探讨。[关键词]证人证言收集审查判断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征在英美法系中,所谓证人证言是指该当事人或第三者向法院所作的口头陈述;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证人证言往往是指第三者在诉讼中的陈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证人证言是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对案件事实的重述,在《民事诉讼法》中是经常被广泛应用的一种证据,因为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总会被人直接或间接地了解,这就为证人提供证言创造了条件,及时地把人们了解的案件情况,调查收集起来,既可借以认定案件事实,又可以用
    2023-04-22
    337人看过
  • 如何判断离婚证的真假
    1、什么是离婚判决书?什么是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是法院审理完离婚案件后,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也就是去法院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结果,它是一种对原被告双方都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书。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一般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颁发。2、离婚判决书与离婚证的法律效力一样吗?法院生效后的离婚判决书,与民政局的离婚证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如已有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则不需要再将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换成离婚证,两者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如果想再婚,直接带着离婚判决书和身份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就可以了。3、离婚判决书丢了如何补办?离婚判决书丢失后,可以持身份证到审理你离婚案件的法院档案室复印离婚判决书并加盖法院公章,这样离婚判决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的作用就是一样。4、离婚证丢了怎么补办?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
    2023-05-04
    260人看过
  • 如何判断房产证的真假
    判断房产证的真假,首先必须明确两点:(1)按国务院几部委规定统一印制的,是房产证的证书用纸,而不是有法律效力的房产证。一个书面凭证是否成为有效的房产证,完全不在于证书用纸的印制行为,而在于有权登记机关的发放行为。(2)判断真假房产证的唯一标准,不是房产证上的水印图案或防伪底纹,而是房地产登记机关的印鉴。只要房产证上登记机关的印鉴是真的,即使没有使用统一印制的带有水印图案或防伪底纹的证书用纸,该房产证也是真的;只要房产证上登记机关的印鉴是假的,即使使用了统一印制的带有水印图案或防伪底纹的证书用纸,该房产证也是假的。所以,几部委采取统一印制房产证的措施,反倒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误导真假房产证的判断依据,使人们误以为有水印图案或防伪底纹的房产证才是真的房产证,而忽略了判断房产证真假的唯一依据就是登记机关的印鉴。使用假房产证进行诈骗的主要手段,如何防范利用房产证进行的诈骗使用假房产证进行诈骗主要有两
    2023-02-26
    53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证人证言
    相关咨询
    • 证据真实性审查判断规则有哪些
      浙江在线咨询 2021-09-29
      所谓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是真实的,不是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对证据真实性要求的原理,即案件事实应当是真实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在案证据,因此,认定案件的证据也应当是真实的,这是一个常理,不需要过多讨论。证据真实性,主要指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对证据真实性审查主要是对证据内容真实性的审查,需充分利用相关生活、司法经验,这些经验经提炼、加工、整合,成为系统规则。
    • 怎么对公诉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与判断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23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具体地,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
    • 如何对公诉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与判断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04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具体地,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
    • 审查判断物证具有哪些依据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28
      审查判断物证一般采用辨认、鉴定和侦查实验等方法,重点应该注意五个方面: (1)物证的真实性。由于物证的产生、存在、收集各个环节都可能造成物品或痕迹失真,如被雨水冲洗过的衣服可能褪色,被化学药品侵蚀过的作案工具(刀、棒)可能生锈; (2)物证与案件本身的联系。只有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物品或痕迹才会储存案件有关信息,对证明案件事实情况才有实际意义。 (3)物证同其他证据的联系,也就是要判明物证在整个案
    • 书证的种类包括哪些,审查判断书证要注意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3-07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 书证一般分为文字书证,图形书证,符号书证。审查判断书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书证制作主体是谁。审查书证首先应注意书证所属类型。 (2)书证是否为原件,是否系伪造或变造而形成。 (3)书证记载或表达的内容及其含义。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 (4)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书证属于证据类之一,应当将书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审查,审查他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