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1、不征收原则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由于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而外国投资者以知识产权进行投资的,按照《外商投资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家不对其投资的知识产权进行征收,这是基本原则。
2、平等保护原则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本格局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责任承担方式均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没有区分投资者的国籍;而《外商投资法》单独将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明示,可见立法者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勇气。《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二十二条不得强制技术转让的相应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外汇自由原则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当外国投资者以知识产权进行投资的,知识产权转让到外商投资企业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该知识产权进行许可的,将会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自然作为利润可以自由汇出;但是外国投资者转让知识产权获得知识产权转让费是否包含在上述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中仍待进一步明确。
4、负面清单技术进口管理原则
《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正如《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所要求的: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可见,外国投资者以知识产权进行投资的,如果该知识产权属于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遵从该条例的规定;除此之外,还应当满足国务院颁布的负面清单双重管理。
5、平等参与标准原则
《外商投资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践中,标准制定是落实竞争中性原则的重要领域,也是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诉求较多的领域。外商投资法的这一规定将显著改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市场的营商环境,提高中国市场的吸引力。
将自身专利标准化一直是技术型企业追求的终极目标,《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规定了专利权与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能将专利纳入标准之中一直是市场主体兵家必争之地,外商投资法赋予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权利,极大的吸引了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程序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2、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
3、商务局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对项目内容及材料进行初审,报告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领导研究后确认备案,系统出具备案回执单,加盖公章。(备案专用章商务厅统一制作)
4、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三、外商投资审批权限
1、属于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划、经贸部门审批,其中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区计划、经贸部门审批。
2、属于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或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划、经贸部门审查后上报自治区计委、经贸委或国家发改委审批。
3、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及广西优势产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各级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5、属于服务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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