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马先生于2000年4月17日进入上海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担任测试经理,劳动合同于2010年6月30日终止。2009年12月24日,公司向马先生发出“调整或变更劳动关系意向书”,称“公司没有其他职位需要安排”,并要求马先生选择等待岗位或终止劳动合同。马先生的月薪是16000元。在等待期间,公司每月只向马先生支付800元的生活费。马先生拒绝了公司的不合理要求。2010年1月6日,公司向马先生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强行终止与马先生的劳动关系,但未依法向马先生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马先生找到了上海元石律师事务所的丁静律师。丁律师获悉,马先生的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撤销了马先生的部门,并要求与马先生协商终止劳动合同。丁静律师进一步了解到,公司不存在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马先生的职位是公司正常运营所必需的。马先生所在部门的其他员工被安排继续在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丁静律师接受马先生的委托代理本案,以下为本案代理人:[代理人]代理人亲爱的仲裁员:根据法律规定,我受申请人的委托,经上海元石律师事务所委托,担任申请人马XX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的仲裁。开庭前,我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查阅了案卷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兹表达以下代理意见:第一,被申请人单方面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中载明:“在与您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您原来的职位已被取消,公司无法安排其他职位。经与您协商,特此通知,您的劳动关系将于2010年1月6日正式终止。"1.被调查公司不存在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条件。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协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3)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履行全部或部分劳动合同条款的情况,如企业搬迁、合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不包括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客观情况。被申请人公司不存在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因经营需要,被调查公司将对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但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公司员工的实际岗位未发生变化。因此,被申请人表示“在与您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没有事实依据。2.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将调整个别部门的组织结构后,被申请人未履行任何协商程序,直接要求申请人值班或终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期间,先后在开发中心、RS等部门的POS部和研究部工作,并从事过系统管理、文档管理、软件工程师、测试部经理等职务。公司各部门组织结构的调整不影响申请人劳动合同的履行,即使申请人的工作被取消,申请人仍可胜任其他职位。因此,即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申请人也应与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未履行任何协商程序,直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3.被申请人出具的“调整或变更劳动关系意向书”属于恶意规避法律,被申请人未履行任何协商程序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因雇员本人以外的原因停止工作或营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提供的劳动力支付雇员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和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劳动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费。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的《调整或变更劳动关系意向书》为申请人提供了两种选择:一种是等待岗位,另一种是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上海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的规定,只有在雇主关闭时,才能安排雇员继续值班。但是,被申请人的公司尚未关闭,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继续值班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被申请人出具的“调整或变更劳动关系意向书”,表面上是指与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实际表达的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被申请人的行为是恶意规避法律规定,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没有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或没有谈判程序法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即构成违约,根据上述规定,应向申请人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标准。上述机构意见应由仲裁庭审议。上海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静
-
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
143人看过
-
劳动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359人看过
-
解除合同劳动法的经济补偿
349人看过
-
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
483人看过
-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51人看过
-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93人看过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j的行为。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更多>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07违法解除终止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
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
-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怎么算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12如果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什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7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贵州在线咨询 2022-04-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