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解答了缴费基数和比例是怎样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是如何调整的、参保人员住院的报销比例是多少、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免偿期是怎么规定的等一些列关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文章,欢迎浏览。。
1.缴费基数和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缴费基数和比例仍执行现行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
2.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是如何调整的?
起付标准由现行一、二、三级医院的400、500、600元分别调整为400、700、900元。其中,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没有调整。主要目的是希望轻病患者尽可能到低级别医院就诊,既有利于患者节约资金,也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
3.参保人员住院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根据医院级别的不同,个人负担的比例也不同:起付标准以上到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10%、二级医院15%、三级医院20%;10000元到4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0%、三级医院12%。
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和年度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
4.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免偿期是怎么规定的?
灵活就业人员的免偿期由6个月调整为3个月,与其他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免偿期相统一。这样有利于灵活就业人员更早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也解决了免偿期政策不太合理的问题。
5.对最低缴费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男性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25年、女性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20年。
达到或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我市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后,连续缴费或补足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
保人员,其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规定的工龄,可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这次政策调整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受缴费年限的限制。
6.如何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
自1999年5月起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或虽未连续缴纳但补齐所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其1999年5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含补缴)年限合并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并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的原件、复印件。
7.一直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能否参加医疗保险?
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如本人自愿,可补缴自1999年5月以来至本人退休之月的医疗保险费,参加医疗保险。其1999年5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补缴的年限合并计算。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或未按规定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又未补足所差年限医疗保险费的,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预计退休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可在退休前任一年度补缴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8.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的人员能否改按建有个人账户的办法参保?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缴费比例为5%)的参保人员,如本人自愿,可改按建有个人帐户(缴费比例为10%)的办法参保,但须补缴1999年5月以来差额部分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9.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补缴医疗保险费时,以补缴当年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费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补缴当年规定的比例缴纳。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0.在不同统筹区域流动的人员,原有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能否合并计算?
本市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区域流动或从市外调入的参保人员,需持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工作调动函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原工作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据的参保证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转单及缴费信息记录,到新工作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在原工作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视同新工作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1.在外地居住的参保人员患病应该怎么办?
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退休人员,应当在工作或居住地选择一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并报我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因病住院或确诊为门诊慢性病后3日内,应向经办机构书面报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结算后持收费收据、费用明细、病历资料、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等资料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12.发生急危病或意外伤害这些特殊情况应该怎样处理?如果病情严重需要转院的怎么办?
参保人员发生急、危症时,可以就近住院治疗。在非定点医院住院后3日内,患者或其亲属应向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参保人员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由经办机构调查确认。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需转威海市行政区域以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应由经治医院提出转诊转院建议,并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后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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