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3-1
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十一月八日《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审理工伤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南劳仲[2005]第0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因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工伤,如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而发生的待遇争议,劳动者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关于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以上有关规定,我委认为因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的双重救济。如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劳动者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之后,还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但因第三人责任导致职工工伤的,第三人已经赔付医疗费用的,工伤保险待遇将不再重复支付医疗费用。
二、关于劳动者因工负伤、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中,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的支付问题。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此可见,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劳动者治疗工伤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和劳动者自行联系的医疗机构就医时,其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我委认为劳动者因工负伤,在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中,在劳动者治疗工伤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和劳动合自行联系医疗机构就医时,对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因工负伤的劳动者自付。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1号)第四条规定可适当放宽紧急施救期间用药范围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因此,职工治疗工伤在情况紧急时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期间的医疗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支付和承担。其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的认定,以医疗机构出具的项目、标准的法定收据为依据减除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标准(含放宽紧急施救期间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承担部分)予以确定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和承担的数额。如劳动者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因工负伤后情况紧急时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期间其医疗费用无论在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标准内还是超过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标准,其医疗保险费用以医疗机构出具的项目、标准的法定收据为依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受理非法用工单位与伤亡人员劳动争
8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复函
86人看过
-
南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时效问题的处理意见
367人看过
-
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实施便民劳动仲裁的意见
9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会受理外省的劳动仲裁案件
256人看过
-
想了解有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办案的问题
81人看过
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 更多>
-
仲裁,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8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程序: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不能仲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2.仲裁前准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 首先成立仲裁庭,简单案件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 其次进行调查取证工作。3.调解。4.开庭与
-
仲裁庭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2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后可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01不可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没有上下级之分。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8日内作出裁决,最长不超过60日。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有关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30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确定,本案中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申请人所在地即F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申请人与被申请
-
什么叫劳动争议仲裁? 什么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是指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通过仲裁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