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19:24:21 363 人看过

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污染与自己方无关。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污染企业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但并不意外原告不必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原告仍应证明自己遭受了污染损害,并证明自己遭受了损失。

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确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具体来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是,在一些特殊诉讼中,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常常是原告)往往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这就需要对方提供证据,并且由对方承担不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发生在侵权诉讼中,具体情形包扩: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侵犯肖像权的举证原则有什么?

在案件的诉讼中,如果仍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要求主张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客观上难以或根本无法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中国民事实体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意味着事实主张者丝毫不承担举证责任,而要求原告必须举出作为一个诉讼能够成立的必要证据,否则被告的举证证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原告权利受损的事实及受损程度的证据,原告权利受损原因方面的证据,有关致害源的证据等。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为导致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则重又转换到原告,原告同样负有举证义务。

三、医疗纠纷诉讼中应该如何举证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知道,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双方都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规则,包括下面两点:

第一,患者作为原告,应当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患者应当证明自己与医院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且已经接受了医院的治疗,因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对此,患者可以提供病例本、缴费记录等,作为证据予以证明;

第二,医院作为被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应当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如果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法院将依法推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法院将推定医院的行为存在过错,由此医院将存在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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