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批准: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采伐的;林地已批准为建设项目用地,但采伐沿海防护林特殊保护林带内的林木时,应保留临海面不少于200米宽的林带;
(2)林地更新改造需要采伐的,应达《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粤林[2013]43号)一、更新改造条件;生态公益林林木更新采伐的年限:人工松林40年以上,木麻黄林20年以上,其它阔叶林及针阔叶混交林50年以上。复层林更新应实行择伐,不准皆伐,择伐后的植被覆盖度不低于70%。生态公益林内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应于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3)因卫生间伐、抚育、自然灾害确需要采伐的,实行采伐木挂号、先伐除病腐木、风折木、枯立木以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和无生长前途的树木,保留生长健壮、经济价值高的树木;
(4)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二、办理材料
申请理由充分,字迹工整,由林权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签名,林地所有人加具意见,无统一格式。
林权证。不能提供林权证的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权属证明原件。
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并填写。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的才必须提供。
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并填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有公示文件、能看到公示地点和时间。
彩色照片并加盖公章。
皆伐连片采伐面积大于20公顷的,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队伍提供。
提供原件有加盖印章,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属省审批事项的由市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转报的采伐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林业厅。
由相应机构或部门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各区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或到原受理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根据《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采伐单位或个人在进行采伐作业时,必须携带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山,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林政执法人员的检查。第二十八条发证部门应组织人员对伐区作业现场逐个进行采伐情况检查,对采伐作业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对违反采伐作业规定的,应当终止采伐,直到纠正为止。当年有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翌年9月30日前,组织林政、营林、生态公益林管理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造林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书面上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市级检查后,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省级检查,省、市级检查结果将作为审批下一年度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申请的重要依据。对不能按时提供生态公益林更新造林验收报告的,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在整改措施见效之前,省林业厅原则上暂停受理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更新改造申请。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农林局窗口或各区县林业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或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或到原受理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根据《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采伐单位或个人在进行采伐作业时,必须携带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山,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林政执法人员的检查。第二十八条发证部门应组织人员对伐区作业现场逐个进行采伐情况检查,对采伐作业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对违反采伐作业规定的,应当终止采伐,直到纠正为止。当年有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翌年9月30日前,组织林政、营林、生态公益林管理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造林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书面上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市级检查后,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省级检查,省、市级检查结果将作为审批下一年度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申请的重要依据。对不能按时提供生态公益林更新造林验收报告的,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在整改措施见效之前,省林业厅原则上暂停受理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更新改造申请。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北六路区党政综合办公用房附楼1幢首层中心、潮南区峡山街道洋汾林村居委办公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南区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七条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生态公益林划定后,其抚育、管理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1999年)
第十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一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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