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法院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一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如果复议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二者中有一项不同,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其中认定的证据不同,是指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所采纳的证据完全不同或者复议决定比原行政行为增加了较多新的证据支持其所认定的事实。如果复议决定只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与证据进行不同的表述,并没有影响原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则不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如果复议决定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同(包括适用的法条不同),导致对案件定性的改变,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但“改变适用规范”与“对定性产生影响”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如果复议决定仅仅是增加或减少了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或法条,而未对案件定性产生影响,则不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如果复议决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则认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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