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确认的债权可以产生代位权。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按照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随意设定债权债务关系。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应如何举证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因此,需要准备的证据是证明:
1、存在借据、合同等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与他人的债权关系,不行使到期权的证明。
二、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经过法院认可吗?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经过法院认可,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假如能让债权人直接行使代位权,那就会导致代位权乱用。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所以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三、民法规定债权人委托代位权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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