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轮《成武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成武县行政辖区,面积988.37平方公里。
三、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六)《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
(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八)《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
(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
(十)《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
(十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十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国土资源部);
(十三)《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程》(国土资源部);
(十四)《菏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十五)《成武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十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四、规划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三)统筹城乡用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五、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在保护耕地资源的基础上,使农业用地得到综合整治,生态环境优势得到进一步突显;在保障经济建设的前提下,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提高建设用地集约水平,农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逐步缩小;土地整理复垦全面展开,土地后备资源得以适度开发;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布局,形成资源节约、持续利用、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土地利用模式,实现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统一。
(二)具体目标
1、耕地和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到2010年和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70437.0公顷和70342.0公顷。规划期内,确保62311.0公顷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2、园地、林地得到适当发展
到2010年和2020年,全县园地分别保持在1924.0公顷和1926.0公顷;到2010年和2020年,全县林地分别保持在5651.0公顷和5782.0公顷。
3、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
到2010年和2020年,全县建设用地总规模分别控制在14902.0公顷和15346.0公顷以内。
(1)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到2010年和2020年,全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2664.0公顷和12949.0公顷以内.其中:到2010年和2020年,全县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2502.0公顷和2881.0公顷以内。到2010年和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分别控制在10162.0公顷和10068.0公顷,土地利用布局不断优化。
(2)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
到2010年和2020年,全县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2238.0公顷和2397.0公顷。
4、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
充分利用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提高各业各类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和经济产出率。到2010年控制在人均100平方米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人均100平方米以内。
5、基本形成城乡统筹的土地利用格局
按照全县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城镇体系空间结构和产业空间分布体系,不断优化城乡空间格局,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面积占城乡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05年的18.63%增加到22.25%。
6、全面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规划期内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到2010年和2020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分别不少于305.0公顷和537.0公顷,实现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挂钩)规模66.7公顷和200.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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