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限制了出票人的权利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6:23:37 327 人看过

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限制。追索权行使期限的限制,通常如下:

1、追索前手的权利是自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

2、追索前手的权利是自清偿日或者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的,应当自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消除: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追索权具体如何行使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支票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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