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8:03:48 494 人看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征地审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被征地的用途、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时,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就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申请听证。征地告知后,对在被征地土地上种植、栽种的苗木,抢建、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予补偿。

2。征地调查确认

征地通知发出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土地类型、面积和权属,地上附着产权的种类和数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附着物的产权人应当确认调查结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提出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听证书面申请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听证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报批材料,以分批用地或者单独选址的形式报上级批准。征地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和耕地复垦费,缴税后取得土地批准文件。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地村组作出书面公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公告期届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征地计划和征地补偿登记,编制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后,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提供支付清单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方便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地查询和监督,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土地补偿是土地单位因征地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是土地利用单位因征地造成损害,向在被征收土地上种植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是土地使用单位因征地损毁而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等附着物向业主支付的补偿费。4安置补助,指土地使用者对因征地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给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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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8日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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