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11月26日施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上述规定明确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依法解除,但没有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法律上并未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只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从这条理解,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单位应当支付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延伸补充:
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社会保险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
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3、胸卡、门禁卡
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
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5、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6、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等,最好有原件。
从上面内容可知,即使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用工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因此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可因此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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