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7:33:04 380 人看过

(苏发[1997]24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真正把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落到实处,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得到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取得突破,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显著,部分城市和区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水环境污染和水资源破坏问题尚未根本控制,城市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仍较严重,酸雨面积呈扩散趋势,生态环境不容乐观。造成我省环境形势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对环境和资源产生压力,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导致结构性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尤为突出的是不少地方和部门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缺乏通盘考虑,造成一些决策失误。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关系到国家的长远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合理开发资源、加强生态和环境保护,是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经济增长,都不能用当前的发展去损害未来的发展,更不能用局部的发展去损害全局的发展。因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我们要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水、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科学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时,充分应用自然科学、社会人文科学的综合知识和条件,准确估量其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合理、有效地保护环境,避免在环境问题上的决策失误,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明确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范畴和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和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实际,必须将以下经济社会发展活动纳入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范畴:制定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制定环境、资源、能源、产业、城乡建设等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开展区域国土整治;实施重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广应用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等。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在满足当代人发展需要的同时,为后代人留下一个可以永续利用的资源环境。立足全局和长远利益,致力于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切实把环境质量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来抓。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产业发展和资源开发、农民脱贫致富、区域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处理好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组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活动前,科学分析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坚决摈弃“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努力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决策目标既要充分考虑后代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需要,又要注意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应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努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民主科学的原则。遵循经济规律、自然规律,对环境与发展问题进行科学论证,杜绝主观臆断、盲目决策;把决策纳入法制轨道,严格依法决策;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囊作用,做到先咨询后决策;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决策。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各项制度

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从制度上进行规范,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当前,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以下各项制度:

(一)建立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制定、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国土整治与资源开发、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质量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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