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等诉北京世纪荣科科技发展中心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18:40:35 457 人看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海民初字第5948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魏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住xxx。

法定代表人王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荣科科技发展中心,住xxx。

法定代表人武建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荣,北京世纪荣科科技发展中心经理,住xxx。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红楼研究所)诉被告北京世纪荣科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世纪荣科)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李琦、罗轶,被告世纪荣科的委托代理人王建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共同诉称,我方经过多年的研究开发,完成了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方正世纪RIP软件、方正PSPPRO输出系统软件、方正飞腾软件和方正书版软件,我方依法对上述软件享有著作权。世纪荣科未经我方许可,在其营业场所内的电脑中安装和使用了盗版的上述软件,并利用上述软件对外提供照排服务获取商业利润,严重侵犯了我方的著作权。故我方诉至法院,要求世纪荣科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全部侵权软件,赔偿我方经济损失6.1万元,并赔偿我方为打击盗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共计9500元。

被告世纪荣科辩称,我中心对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系方正世纪RIP软件、方正PSPPRO输出系统软件、方正飞腾软件和方正书版软件的著作权人及公证书记载的我公司使用了上述软件的事实没有异议。我中心购买过正版方正世纪RIP软件、方正PSPPRO输出系统软件和方正书版软件,但因正版的软件不能正常使用,我中心的业务出现了停顿。我中心的员工为了自己学习自行安装了方正世纪RIP软件、方正PSPPRO输出系统软件和方正书版软件,而我中心电脑中的方正飞腾软件则是客户加装的,我中心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应为我中心职工的个人行为负责,更没有利用上述软件进行营利。我中心认为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的索赔金额过高,所提交的正版软件销售合同与本案并无可比性,故不同意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系方正世纪RIP软件、方正PSPPRO输出系统软件、方正飞腾软件和方正书版软件的著作权人。方正世纪RIP软件配有固定号码的加密锁,安装时电脑根据加密锁号码和网络地址将生成有固定号码的LOCK文件,将此文件传给北大方正则会获得该软件的密钥号码,方正世纪RIP软件的LOCK号码和密钥号码均系唯一号码。

2003年1月13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北大方正的工作人员在世纪荣科营业场所的第一台电脑中发现方正世纪RIP软件2.1版一份;在第二台电脑中亦安装有方正世纪RIP软件2.1版一份,该台电脑配有北大方正的蓝色加密锁及锁号;在第三台电脑中安装有方正PSPPRO输出系统软件V1.0版;在第四台电脑中安装有方正书版软件9.01版和方正飞腾软件3.1版;前三台电脑均与长春3010照排机相连。

世纪荣科曾从北大方正的代理商处购买正版的方正世纪RIP软件2.1版,并于2002年12月3日获得密钥号。经查公证书中记载的世纪荣科两台电脑中的方正世纪RIP软件密钥号均与此号不同。世纪荣科解释在使用软件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导致以前取得的密钥号无法正常使用,员工为了自己学习自行安装了方正世纪RIP软件。世纪荣科被北大方正及工商局检查之后,又于2003年1月21日从北大方正获得新密钥号一份。对此,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表示世纪荣科的第二台电脑中安装的方正世纪RIP软件可视为正版软件。

本案系与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诉北京江上丰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合并审理,世纪荣科两台电脑中的方正世纪RIP软件与北京江上丰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公司所使用的密钥号均为一个号码。

世纪荣科提供员工方大志证言以证明员工为自己学习自行安装了方正PSPPRO软件,另提供一份证明以证明从其他公司购买过正版方正PRO软件和方正书版软件。方大志并未出庭作证;购买正版软件的证明没有合同、发票等予以佐证,且证明内容为方正PRO软件2.0版,亦与本案涉嫌侵权软件的版本不符;加之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世纪荣科就电脑中的方正飞腾软件为客户安装的辩称,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北大方正销售方正世纪RIP软件2.1版的价格并不相同。北京时事印刷厂购买含方正88款字库的方正世纪RIP软件2.1版价格为4.2万元,该软件系与长春JZJ3010照排机配售;北京现代商报购买含方正88款GB码激光照排字库的方正NTRIP2.1软件价格为1.5万元,购买方正飞腾3.1软件价格为6000元;人民出版社购买美国ECRMMaKo4625照排机及方正RIP软件2.1版价格合计为32.7万元,购买方正书版9.01版软件价格为3000元,购买方正PSPPRO2.0A软件价格为3000元。世纪荣科提供的发票中载明该中心购买方正RIP软件的价格为1.51万元。

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为本案向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4000元。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向本院提交了金额为1500元的公证费发票,但未就发票出具者与公证书出具者之间的关系作出说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方正世纪RIP正版软件包装、方正PSPPRO正版软件包装、方正PSP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方正书版正版软件外包装、方正飞腾正版软件包装、方正飞腾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变更名称的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书、正版软件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费发票、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票及本案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复制或使用相关软件。世纪荣科在其营业场所的电脑中安装了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享有著作权的方正世纪RIP软件2.1版、方正PSPPRO输出系统软件、方正飞腾软件3.1版和方正书版9.01软件。鉴于上述软件均为商业软件且价格均超过3000元,软件购买者均需与正规代理商签订书面合同,具备供货清单及支付凭证,北大方正提供的正版软件销售合同可证,世纪荣科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本院认定上述细节是购买方正正版软件的交易习惯。世纪荣科对其电脑中所使用的方正PSPPRO输出系统软件、方正飞腾软件3.1版和方正书版9.01软件的来源均未提供证据,其称员工自行安装或客户擅自安装上述软件均无证据支持,故本院认定上述软件系世纪荣科自行安装,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擅自复制使用行为。关于方正世纪RIP软件,世纪荣科尽管购买过一份正版软件,但其电脑中安装的软件密钥号均与北大方正授权的号码不同,且不仅世纪荣科两台电脑中的软件密钥号相同,该密钥号亦与合并审理的另外四个案件中的密钥号相同,故本院认定世纪荣科安装和使用该份方正世纪RIP软件未经合法授权。世纪荣科所称无法正常使用软件系自身原因,其本应再行与北大方正联系,但其另行安装软件则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尽管世纪荣科的两台电脑中均装有侵权的方正世纪RIP软件,但考虑到世纪荣科毕竟已购买了一套正版软件,且北大方正明确表示认可其中第二台电脑使用软件的正当性,故本院仅认定世纪荣科第一台电脑所载软件为侵权软件。世纪荣科的侵权行为应予立即停止,同时该中心擅自复制软件的行为势必影响到正版软件的销售,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失。双方当事人对方正[Page]PSPPRO输出系统软件、方正飞腾软件3.1版和方正书版9.01软件的市场价格均无异议,本院将据以参照。对方正世纪RIP软件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表明价格各有不同,本院将参照与本案最相类似的情形,即与长春3010照排机相配的软件价格予以确定。著作权人为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亦属合理费用,世纪荣科应予一并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世纪荣科科技发展中心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享有著作权的方正世纪RIP软件、方正PSPPRO输出系统软件、方正飞腾软件和方正书版软件的行为,并立即删除全部侵权软件;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世纪荣科科技发展中心赔偿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损失五万八千元。

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世纪荣科科技发展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七百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世纪荣科科技发展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二十五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人民陪审员汤建平

二00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德嘉

书记员陈坚

一、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构成侵权吗

持有盗版软件的人只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软件是盗版的,才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也要停止并销毁该盗版软件,如果销毁软件将给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所以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构成侵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9: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软件著作权相关文章
  • 北京市中科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气象局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中科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17号SP大楼一层。法定代表人罗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雁,北京市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气象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望新路287号。法定代表人郭卫星,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院内(707厂)2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沈小斌。上诉人北京市中科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安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65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审原告中科信安公司起诉后,原审被告长沙市气象局以网站被非法侵入为由将涉案行为向长沙市公安局举报,长沙市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
    2023-06-08
    200人看过
  • 崔亚斌诉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4554号原告崔亚斌,汉族,1940年x月x日出生,原沈阳市文学艺术联合会专业作家,住xxx。委托代理人崔翔,个体工商户,住xxx。被告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陈勇,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民,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xxx。原告崔亚斌诉被告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乐佳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亚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翔、被告正乐佳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亚斌诉称,我是《“3.8”大案》的作者,正乐佳公司未经许可,将该书上载到其经营的“PP点点通”网站(http://www.pp365.com)上的“PP文学网?纪实文学”栏目中,并且未署作者名字(署名为“佚名”),未注明作品来源,侵犯了我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
    2023-06-08
    189人看过
  • 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兴长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A区SOHO区C栋0311室。法定代表人吴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娴君,女,汉族,1988年2月10日出生,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兴长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颐德家园A座(住宅)楼2303室。法定代表人张永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德峰,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利,女,汉族,1980年3月2日出生,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兴长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
    2023-06-08
    417人看过
  • 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49-3号盈智大厦写字楼6层613室。法定代表人刘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观湖国际大厦)1号楼1501号。法定代表人覃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天,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北里4楼2单元402号。委托代理人夏振洲,北京市振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北影招待所平房5号。法定代表人李少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天,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北里4楼2单元402号。委托代理人夏振洲,北京市振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55号。负责人郭洪桥。上诉人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
    2023-06-08
    286人看过
  • 北京四合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艾文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16482号原告北京四合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五四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张古墨,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金顺,男,北京四合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9号楼6门26号。被告北京艾文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中路19号7层711室。法定代表人吴明武,经理。原告北京四合装饰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合公司)诉被告北京艾文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文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金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艾文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合公司诉称,我公司为介绍和宣传自己生产和销售的木地板产品,委托北京风物语摄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物语公司)拍摄数幅图片,并根据我公司与风物语公
    2023-06-08
    397人看过
  • 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诉济宁金长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济民四初字第53号原告: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王清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沫,1976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师,住x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云峰,1962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xxx。被告:济宁金长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王建,董事长。原告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金长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04年8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沫、张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宁金长城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高新企业,其开发的软件产品在国内业界内及社会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原告开发的软件“阳光电脑KT
    2023-06-08
    253人看过
  • 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时间:2007-04-24当事人:马镇珠、董飞、俞乃岳法官: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296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一楼76、77号。法定代表人马镇珠,经理。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天辰写字楼523号。法定代表人董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彩风,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海君,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同乐乡同发村刘玉屯45号,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三利大厦四层4021室。法定代表人俞乃岳,
    2023-06-08
    303人看过
  •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上海映鸿制版印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2号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任伟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先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杜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映鸿制版印务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林映红。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映鸿制版印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同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殷先成和杜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方正世纪RIP2.1”(又称“方正PSPRIP2.1”)软件是原告经多年研究开发完成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软件,系方正电子出版系统的核心技术之一,原告依法对其享有著作权。2004年4月,原告发现被
    2023-06-23
    354人看过
  • 北京市泰鼎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世纪鸿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平谷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北京市**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世纪鸿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及补充合同的性质为合作协议,其内容包括先期的购销内容及后期的技术转让内容。现本案双方争议指向的是购销内容,尚未涉及技术转让内容,因此,本案不属应由我院专属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产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因此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即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平谷县平谷镇,且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告所提诉讼请求的数额不属本院应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范围,故本案应移送你院管辖。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此案有关诉讼材料(清单附后)移送你院,请查收。另请尽快告知你院诉讼费帐号,以便我院将本案案件受理费移转你院。
    2023-05-05
    86人看过
  • 李伶诉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4542号原告李伶,汉族,1940年x月x日出生,第二炮兵政治部文艺创作室退休干部,住xxx。委托代理人吴姝,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小五,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李国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归净,汉族,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xxx。被告海南出版社,住xxx。法定代表人蔡磊,社长。原告李伶诉被告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文公司)、海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伶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姝、唐小五,被告科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归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南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伶诉称:原告系《中国历代战争纪实丛书》中《惊世鼙鼓》
    2023-06-08
    472人看过
  • 宋嘉鸿与与非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嘉鸿,男,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上海无线电三厂退休工人,住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三村81号503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与非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盈创动力大厦5号楼406室。法定代表人苏公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翔,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嘉鸿因与被上诉人与非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与非门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34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9年6月8日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用TDA2822BTL制作的助听器》一文(简称《用》文)于1991年9月在《现代通讯》首次发表时署名为宋嘉鸿,在无
    2023-06-08
    245人看过
  • 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乐视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15号3栋408室。法定代表人冯建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磊。被告北京乐视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A2座三层W307室。法定代表人董健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曙光,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中录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中录国际文化公司)与被告北京乐视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乐视天下科技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录国际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磊到庭参加了诉讼。乐视天下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录国际文化公司起诉称:我公司经过授权取得了电视剧《大丫鬟》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乐视天下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域名为boboh.com的网站上非法传播该电视剧,并利用加载广告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我公司屡次
    2023-06-08
    229人看过
  • 北京瑞时家具中心诉北京富蓝曦科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08-25当事人:侯殿超、周玉玲法官: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9015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9015号原告北京瑞时家具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栗元村南。法定代表人周玉玲,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练兵,北京市亚太律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涌,男,1965年3月2日出生,北京瑞时家具中心职员,住北京市崇文区天坛东里北区7楼110室。被告北京富蓝曦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14号027室。法定代表人侯殿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树军,北京市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6年6月30日受理原告北京瑞时家具中心诉被告北京富蓝曦科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瑞时家具中心于200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富蓝曦科贸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2023-06-07
    225人看过
  • 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白银派森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白银派森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时间:2007-04-23当事人:崔国洲、姜峰法官: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08265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朝民初字第08265号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8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3号楼207室。法定代表人崔国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男,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委托代理人梁飞,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甲7号。被告白银派森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36号中国科学院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园。被告中国医疗器械信息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9号16层。法定代表人姜峰,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李易,北京市瑞银律师
    2023-06-08
    324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软件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通常语境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又被简称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著或者软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一般作品著作权有许多不同,如一般作品著作权人被称为作者,一般是自... 更多>

    #软件著作权
    相关咨询
    • 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怎么样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8
      交大计算机还可以,不过计算机主要靠个人能力的,如果编程很牛,在北京找工作很轻松的,IT码农至少1W,而且公司牛的话,还可以解决北京户口。
    • 北京软件著作权去哪里登记?
      上海在线咨询 2023-11-28
      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办理,CPCC版权登记大厅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西楼。
    • 北京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23
      成立集团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要求都是一样的,在北京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以下几个方面是必备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 中科优先科技发展中心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28
      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文华行政区划:海淀区 成立日期:2004-04-27注册资本:100万 经营期限自:2004-04-27经营期限至:2014-04-26 登记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企业状态:开业 国家专利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真伪
    • 北京科技大学户口办迁入要怎样弄?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3-26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第八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