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43:21 461 人看过

发布日期:1997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废渣处置管理,维护城市风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国务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各类建筑物在施工、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废料、残浆(含泥浆)等废弃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构筑物、管网。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处置残积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城建局是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弃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渣土的处置和管理。第五条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建设管理、房地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废渣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本办法。第六条市环卫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卫办)的职责是:(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本市市区的渣土处置和管理工作(二)负责市区渣土运输市场的管理,对专业渣土运输企业的承运资质进行审查;(三)负责本区渣土处置和管理工作的专业指导、检查和监督卫生管理处;(四)对市公用事业局委托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七条区环卫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环卫办)的职责是:(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的原则,负责固定仓库和临时仓库的设置和管理管辖范围内的弃土运输场、住宿场,对产生和回填的弃土进行余缺调整;(二)负责管辖范围内弃渣处理的登记核实,颁发渣土处理证书和清场证书;(3)对辖区内渣土生产点、消费点和运输线进行管理;(4)督促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卫生责任书,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5)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小区物业公司加强对住宅装修剩余物的管理,做好委托运输和零星装修剩余物的转移;(6)受区城建管理局委托,对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个人在申领《弃土处置许可证》前,必须到八路规划建设工地申领。第九条清理、运输弃土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区环卫部门申请领取《弃土清理、运输许可证》。从事弃土运输的专业单位,应当向市环卫部门办理运输资质手续,方可从事运输业务。第十条产生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渣土,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运输渣土资质的专业单位清运渣土。受托清运单位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清运过程中的弃土漏撒、轮胎沾泥车辆作业、弃土倾倒由受托方负责。第十一条住宅建筑装修产生的渣土,由所在小区的街道办事处和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可委托所在地的区环卫部门统一进行有偿清洁运输。第十二条运输渣土的车辆必须按照环卫部门规定的要求装车,按照环卫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倾倒。第十三条设立弃土堆放点,必须经区环卫部门批准,并经市环卫部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弃土吸收场和施工场地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必要的处置设备和具体管理措施。第十五条残积土的盈亏由区环卫部门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利用弃土回填的,必须向当地区环卫所提出申请,办理回填手续。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施工现场堆放的渣土,经当地区环卫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七条废渣处理证明、清关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区渣土处置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经同意和确认,擅自设置渣土堆放点的,责令立即拆除,非因公处理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公处理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办理处理手续擅自处理或者未按指定地点倾倒的,责令立即清运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未办理渣土清运手续或者承运人资质手续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非经营性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车辆泄漏或者在轮胎上撒渣、泥,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渣土处理证书、清关证书等有关证件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罚款的征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侮辱、殴打渣土处理执法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一律双关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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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1日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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