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43:21 461 人看过

发布日期:1997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废渣处置管理,维护城市风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国务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各类建筑物在施工、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废料、残浆(含泥浆)等废弃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构筑物、管网。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处置残积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城建局是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弃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渣土的处置和管理。第五条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建设管理、房地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废渣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本办法。第六条市环卫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卫办)的职责是:(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本市市区的渣土处置和管理工作(二)负责市区渣土运输市场的管理,对专业渣土运输企业的承运资质进行审查;(三)负责本区渣土处置和管理工作的专业指导、检查和监督卫生管理处;(四)对市公用事业局委托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七条区环卫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环卫办)的职责是:(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的原则,负责固定仓库和临时仓库的设置和管理管辖范围内的弃土运输场、住宿场,对产生和回填的弃土进行余缺调整;(二)负责管辖范围内弃渣处理的登记核实,颁发渣土处理证书和清场证书;(3)对辖区内渣土生产点、消费点和运输线进行管理;(4)督促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卫生责任书,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5)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小区物业公司加强对住宅装修剩余物的管理,做好委托运输和零星装修剩余物的转移;(6)受区城建管理局委托,对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个人在申领《弃土处置许可证》前,必须到八路规划建设工地申领。第九条清理、运输弃土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区环卫部门申请领取《弃土清理、运输许可证》。从事弃土运输的专业单位,应当向市环卫部门办理运输资质手续,方可从事运输业务。第十条产生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渣土,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运输渣土资质的专业单位清运渣土。受托清运单位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清运过程中的弃土漏撒、轮胎沾泥车辆作业、弃土倾倒由受托方负责。第十一条住宅建筑装修产生的渣土,由所在小区的街道办事处和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可委托所在地的区环卫部门统一进行有偿清洁运输。第十二条运输渣土的车辆必须按照环卫部门规定的要求装车,按照环卫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倾倒。第十三条设立弃土堆放点,必须经区环卫部门批准,并经市环卫部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弃土吸收场和施工场地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必要的处置设备和具体管理措施。第十五条残积土的盈亏由区环卫部门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利用弃土回填的,必须向当地区环卫所提出申请,办理回填手续。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施工现场堆放的渣土,经当地区环卫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七条废渣处理证明、清关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区渣土处置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经同意和确认,擅自设置渣土堆放点的,责令立即拆除,非因公处理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公处理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办理处理手续擅自处理或者未按指定地点倾倒的,责令立即清运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未办理渣土清运手续或者承运人资质手续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非经营性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车辆泄漏或者在轮胎上撒渣、泥,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渣土处理证书、清关证书等有关证件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罚款的征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侮辱、殴打渣土处理执法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一律双关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1: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清远新城六号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流程
    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高新区、清城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不计入承诺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城综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1个工作日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
    2023-02-12
    170人看过
  • 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养护、修缮、装修、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受纳、收集、处理的管理。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全面规划、有效利用、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划、土地、环保、农牧、公安、交通、水务、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5日,向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申报建筑垃圾排放处置
    2023-04-22
    289人看过
  • 常州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面貌,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进行建设、铺设或装修、拆除而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物价、园林、人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场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由市城管部门设立,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城市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承运或自运建筑垃圾的单位和
    2023-04-22
    65人看过
  • 白山市市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经2003年4月2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城市垃圾管理,为市民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垃圾,具体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固体物垃圾和建筑垃圾。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是市区城市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承担。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城市垃圾设施的建设、垃圾的收集清运、主次干路及保洁区域的垃圾清扫保洁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生活垃圾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公共场所和城市居民在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和生活中产生的垃圾
    2023-04-22
    64人看过
  • 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建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经200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处置建筑垃圾、王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管理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公安、交通、交警、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管理,配合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工作。第四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行使以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2023-04-22
    112人看过
  •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组织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2023-04-22
    310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2-04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确保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费和利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在装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8
      是否是行政法规要看是哪个部门出台的。
    •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31条有什么内容?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将建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信息记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1条有什么新规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05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全部内容?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4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工程施工所产生的余土、余渣及其它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