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包括没有向有关机关报告或申请立案的案件、不破不立的案件和应立而不立的案件。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案件没有被向有关机关报告或申请立案,或者没有被破案或不立案,那么该案件就可能受到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包括以下案件:
1.没有向有关机关报告或申请立案的案件。所谓不报不立,就是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发现并掌握了犯罪事实,本该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材料而不立案。
2、不破不立的案件。所谓不破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案情复杂,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展侦查,待破了案再补立案手续。
3、应立而不立的案件。所谓应立而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予以立案或者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
刑事立案监督范围有哪些类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立案监督范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自行侦查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自行侦查案件,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
2. 侦查权: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包括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等。
3. 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包括审理、裁判等。
4. 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案件的检察活动,包括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等机关所作决定的监督。
5. 审判监督权: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指令再审的案件。
6. 检察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指令再审的案件。
综上所述,刑事立案监督范围包括自行侦查权、侦查权、审判权、检察权、审判监督权和检察监督权。这些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刑事立案监督范围包括自行侦查权、侦查权、审判权、检察权、审判监督权和检察监督权,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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