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6:53:31 495 人看过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遵照施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

常州市市区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市区有机垃圾袋装化(以下简称垃圾袋装化)管理工作,提高居民住宅小区及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质量,进一步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小区。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垃圾袋装化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区垃圾袋装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常州市规划国土管理局负责垃圾收集房的规划选址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垃圾袋装化的宣传发动、落实单位或人员收集居民产生的袋装垃圾、垃圾收集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辖区内垃圾收集房内袋装垃圾的日产日清,收集、清运沿街单位、居民的袋装垃圾以及垃圾收集房的消杀等工作。

各区特种垃圾管理所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单位、公共场所(含道路两侧)无机垃圾的收集、清运管理工作。要在每个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协商设置1至2个零星无机垃圾收集点,报区城管办批准和市城管办备案后,投入使用,并要及时组织清运,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第四条居民住宅区内垃圾收集房的布局要便民、合理。垃圾收集房式样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有门窗,有上下水管道,有墙、地砖,有收集容器。在垃圾收集房窗口处要有规范性告示,袋装垃圾的投放时间每天不得少于8小时。垃圾收集房周边空地要绿化。

对于适应居民要求开展上门代为收集服务的,可在住户自愿的前提下适当收取上门收集服务费,上门收集服务费收取标准为:基本标准(一档)每户每月1元,每增加一个楼层增收0.2元(有电梯的减半)。

第五条居民的生产垃圾要滤干、扎紧袋口,并投放到垃圾收集房容器内。

居民住宅小区内没有设置垃圾收集房的、沿街单位、居民的袋装垃圾要先放在室内自备的垃圾容器内,待垃圾收集车行至门前时,投放到垃圾车内。

第六条居民的建筑、装璜等无机垃圾,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偿清运至零星无机垃圾收集点内,收费标准按常州市物价局常价涉(93)6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要根据垃圾房内容器的容量,增加每天的清运次数,每天清运不得少于两次,确保垃圾收集房容器内不满溢,并做好清运后的卫生工作。

第八条垃圾收集房、袋装垃圾收集车要有专人管理。消杀工作夏、秋季每日一次,春季每周一次,保持清洁、卫生、无蝇。

第九条各集贸市场垃圾袋装化工作,由市场举办单位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集贸市场应按市场的范围及产生的垃圾量建造相应的垃圾收集房。

第十条建成的垃圾收集房,无论谁出资建造,均应统一编号,纳入市、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档案。未经市城管办会同市规划部门批准,各产权单位不得改变垃圾收集房的使用性质或拆除。

第十一条严禁袋装垃圾乱抛、乱扔、乱堆放。

居民的袋装垃圾不得随意堆放在楼道口、房前屋后、绿化带、道路边缘或其他公共部位。集贸市场内摊主产生的袋装垃圾不得向居民区或市场外公共场所部位堆放。

各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垃圾袋装化分类的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常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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