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处理规定。《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①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是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获取的违法收人。按照《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将违法所得退还给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无法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收缴。
②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主要指经营者低于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最低限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等情况。鉴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经营者应当遵守,否则就会扰乱正常的价格秩序甚至给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但没有违法所得的行为,也可依法处以罚款。
③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价格违法
行为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屡查屡犯;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商品;价格违法行为对国家或消费者、其他经营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等。责令停业整顿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违法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直接影响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职工的生活。因此,使用时应十分慎重,只有确定必须采取这种方式,没有其他行政处罚可以替代时才使用。
(2)对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理规定。《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价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况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①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经营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获取的违法所得,应当先退还给多付无法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收缴。
②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于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是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恶性通货膨胀等特殊情况下实行的,不执行就会严重损害国家、消费者、经营者利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对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是最重的。
(2)对政府越权定价行为的处理规定。《价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指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对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的处理规定。《价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1999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1999)27号)中明确规定:在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地方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依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据统计。全国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或价格管理条例,另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这些条例或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之一,负有依法查处乱收费的职责。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地的法规和规章查处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此后。国家计委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同意,在给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的执法依据的复函》(计办经调[2000]1065号)中也明确规定:查处国家行政机关的乱收费行为,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执行外.可依据《价格管理条例》对国家机关的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这样,没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地方。可以依据《价格管理条例》查处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
(5)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理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①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②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③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驶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理规定。《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利用明码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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