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委托物的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6-13 05: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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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委托物的条件主要包括:1、当事人的合同中并未约定不得留置的;2、行纪合同是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3、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就可以留置委托物。留置委托物的条件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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