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
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艺术
刑事辩护可以说是许多律师职业生涯的起点,也是中国绝大多数大律师之所以大,名律师之所以名的原因。而一起诉讼的胜败取决于律师能否以其独创性、才能、机智、法律知识和辩护来成功地应付与处理这种局面,成功地做到了上述几点的律师就已经具备了令人叹服的诉讼技巧。
近期查阅了一宗广东省高院作出的关于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的二审判决的案件整个过程相关资料。在这宗案件中被告人饶某某与案件的发生脱不了关系,但他实际上并没有实施伤害,然而,由于饶某不懂法律,对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没有深刻地理解,同案人和饶某某的一审辩护律师,甚至饶某某本人也曾说过其行为构成犯罪之类的话。饶某某他可能在特定环境下草率认罪,而且没有得到一审辩护律师有效的辩护,同时由于政治因素的影响,一审中公诉机关对饶某某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重判,所以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通常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司法现实中,这种情况下,二审程序中若是对被告人作有罪辩护,要改变量刑很难,因为被告人都承认自己犯罪了,这起案件又有政治背景。如果对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因此案有罪证据的确不足,尽管改判无罪的可能性不大,但减轻刑期的可能性很大。所以,二审阶段中作无罪辩护是技巧,追求的是动摇有罪证据体系,使法院尊重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而得以减轻刑期。饶某某案件中的二审律师王思鲁做到了这点。他认为,饶某某本人认为有无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本就不重要,有无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被告人的案中行为是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不能凭被告人曾经认罪或者当庭认罪,而不顾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就给被告人定罪。从上诉书与辩护词中可以看出二审辩护律师做了许多工作,他以法论事,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其丝丝入扣、精细缜密的论点及在庭上的表现得到了法官的认可,连二审的检察官也当庭承认了被告人饶某某对被害人的死亡不负责,最终,饶某某在二审阶段得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8年,当事人获得了更多的自由,他表示在服刑期间要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出狱。
在这宗案件中,律师的有效辩护使我们看到了正义的力量。一件案件辩护成功了,当事人享受的是自由或更多自由,而此时,律师往往体会到的是创造的喜悦感。许多律师热衷于刑事辩护而宁愿放弃更多的金钱,他并找不出太多的理由,而只能简单地向世人说我愿意。其实,许多内涵太多的东西,在表达时总是很简单,根本不需要任何的解释。
辩护吸引人的魅力之处并不仅仅在于使人扬名立万,而在于它无一定可循的规律去使其普遍适用。它是一门艺术。艺术的特质在于自己的心领神会。
一个真正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受案件初期,并不是因为他们精通法律,而是因为他们是优秀的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他们深谙心理学,他们洞察到当事人、当事人亲属乃至侦查人员的心理活动。他们总是能正确地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去理解和把握案件:理解它的发生、把握其发展规律、预测其可能结果。当时当事人饶某某知道自己一审被判刑13年时心灰意冷,同时由于一审请律师花费了不少钱,使得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所以,当饶某某的家人找到二审辩护律师王思鲁时,已身处看守所的饶某某产生了抵触心理,他认为律师帮不了他,只会浪费更多的钱,当王律师和他见面后详细和他讲解了案情,分析其中的要点,使饶某某清楚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且劝告饶某某千万不要灰心,而且在律师费用上给他最大的优惠。也许是王律师的诚意打动了他,在会面后的一星期后,饶某某答应了由王律师代理他的上诉。再接下来的日子里,王律师更是表现出了他与其他律师不同之处,一般二审阶段,律师一般只会见一次当事人,但王律师前后会见了10余次饶某某,其认真地态度使饶某某对案件充满了期待。
而且,刑事辩护从一开始就显示出它独特的艺术特征:案件往往可能向任何方向发展。律师总是得到很少的信息,而且是包含许多误导、无价值的信息。在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中,我们会发现一审中出现了许多误导性的信息,例如当事人自己也曾说过自己构成犯罪之类的话等等。但是那些优秀的律师是总是能把握真正有用的信息,从一开始就能准确地预测未来。有时候,他们不会说太多的理由,但他们的感觉总是惊人的正确。此案的王律师就是这样,他明确指出定罪的标准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而不应是当事人的自我承认,当事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是不清楚自己是否真的犯罪了的。事实证明了,他的观点是正确的。而且他还提醒了法庭应注意到对当事人量刑的酌定情节,使其赢得了有利的辩护条件。
对刑事辩护律师来说,法庭辩论是一种说服工作,法庭上辩护律师给人的印象也很重要。一个古希腊人这样说:在法庭演说的首要和根本的职责就是说服法官的头脑引到发言者所欲达到的结论上来。而为当事人辩护完全是一个心理问题,在法庭活动的整个过程中,无论在什么地方还是在什么时间,所发生的不过是一个人的头脑对另一个人的头脑的影响。律师在法庭上如能充分地展示他的专业水准和职业魅力,那么对于案件来说是百利无一害的。诉讼是一场危机四伏的角逐,法庭辩论是一个斗智斗勇的过程,随时有风云突变的可能。饶某某案件的二审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处变不惊,遇勇越强的素质确确实实地打动了不少人。他围饶着饶某某在案件发生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其是否有犯罪动机发表自己的观点,为其作无罪辩护。同时,王律师很好地运用了心理战术,指出饶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确有一定的违法性,可能涉嫌包庇或帮助毁灭证据,但由于饶某某的行为并没有产生新的社会危害行为,甚至防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而且由于同案中的另一原被告人由于听完饶某某的意见,并按饶某某的意见做,没有产生妨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尚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依法也不构成任何犯罪。最后王律师指出,饶某某本性善良,很孝顺父母,之前不愿意聘请律师也是为了为父母省钱。饶某某本人也根本没料到会发生本案,其完全是出于一时义气,无辜受牵连。提出饶某某本性善良、孝顺这一点上促使饶某某在法官心中的形象加了不少分,使法官相信饶某某不是一个十恶不赦的人,为二审的改判赢得最大的胜算。
事实上,刑事辩护律师越是沉着,辩护才能就发挥得越充分;辩护才能发挥得越充分,法庭辩论的对抗性就越强,案件本身离正义的距离就越近。
不得不说王思鲁是这么一位具有个性的律师,有好的嗓音,良好的语言驾驭能力,自信、清晰和逻辑地思考的能力。他十分清楚地和逻辑地表达自己思想,合理地组织辩护材料、取舍观点。他把辩护的技巧运用到了极致,把辩护深含的艺术发挥得恰到好处,使这场辩护成为一场有深度的较量,使正义之光再次发光发亮!
哈佛精神告诉我们:每一个为被告辩护的律师都应当不遗余力地为之辩护,而不管公众对他有多么强烈的舆论,不管这项工作本身多么地令人厌恶,也无论这会给律师本人带来什么样的恶果,也无论律师为此所获得的律师费是何等的少。律师必须在紧紧包围利用这些漏洞和缝隙以挽救这个不幸的人。
让我们以高度的荣誉感赞扬这上帝赏赐给人类的最神圣最高尚的艺术礼物----辩护。虽然,在辩护过程中,这些艺术并不一定抛头露面,但它们却是一股神秘而伟大的力量,人们会真心地感到它们存在的价值;它们是一种悄无声息的存在的价值,使自由与正义坚强的堡垒更加坚固。最后,让我以一段美国著名律师盖瑞史宾塞的名言来作为本文的结束语以激励刑事辩护律师:辩论的艺术即生活的艺术,懂得通过辩论帮助自己和对方达成目标的人,必能活得很精彩,可以成就大事业,体验人生快乐。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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