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与律师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仲裁员和律师资格都是具备一定的条件而取得的,有的仲裁员的本职就是律师,他们在办案时都是由当事人或仲裁结构指定的,但是仲裁员与律师在仲裁程序中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是截然不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取得资格的条件不同。律师资格是通过每年国家对律师资格的考试而取得的。仲裁员资格的取得是按照仲裁法第十三条对仲裁员规定的条件,对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符号仲裁员条件的人员经过仲裁委员会聘任取得的,可见取得仲裁员资格的条件要高于律师。
第二,办案的性质不同。仲裁员办案是公断性质,仲裁员独立公正地仲裁案件,不代表任何一方。仲裁员不能代表指定他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损害仲裁员独立公正的社会形象。而律师办案不论作为代理人还是辩护人,均依法维护委托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为其争辩。
第三,工作制度和纪律不同。仲裁员受回避制度和仲裁庭纪律约束。仲裁员有法定回避事由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律师则没有回避制度的约束,任何律师都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代理活动。仲裁员不能私自与当事人见面,更不能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礼物,也不能就案件实质问题向当事人发表任何意见。而律师可以与自己代理的当事人商量案情,替其出主意想办法并出庭代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仲裁员依照仲裁规则,按仲裁程序办案,当事人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应书面通过秘书处转递给仲裁员,仲裁庭有什么要求,也通过秘书处书面通知当事人。律师则按当事人的愿望依法代理,随时与当事人交换意见,不需要第三者转递。
律师在作仲裁员时,应注意仲裁员和律师的角色区别,不能把自己当成指定方的代理人,在仲裁案件时与对方当事人辩论,在合议时替指定方当事人寻找各种依据,而否认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和理由。仲裁员应坚决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旦被当事人选作仲裁员,就成为仲裁庭成员,而不是选定方的代理人,要努力做到依法、公正地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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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仲裁员与律师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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