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发布日期:1994-11-18
执行日期:1994-11-1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做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二、第五条(一)项修改为:“不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对急诊病员互相推诿,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
三、第五条(二)项修改为:“擅离职守,违反工作纪律,贻误诊疗和抢救时机的;”
四、第五条(四)项修改为:“违反手术规定,术前不认真准备,术中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以致误伤重要器官或开错手术部位,或将纱布、器械等物品遗留在体内,或因麻醉发生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增加一项,列于第五条第(九)项之后:“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的;”
六、第六条修改为:“医务人员在诊疗和护理工作中,确因业务技术过失,造成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后果的为技术事故。”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一级医疗事故:6000元;二级医疗事故:4000元;三级医疗事故:2000元。”
八、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事故补偿金,由医疗单位在医院经费中列支,其中直接责任者所承担的补偿金数额由单位自行确定。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开业医务人员本人负担;临时组织的各种医疗队、手术队发生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组织单位或有收益的医疗单位承担。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取消或减少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九、删掉第二十三条。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文字和顺序作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根据本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通乡(县)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20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委《黑龙江省“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277人看过
-
黑龙江省政府地址
180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通
369人看过
-
黑龙江省医疗救助政策
333人看过
-
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460人看过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主要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 更多>
-
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第十八条是如何规定的?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1补偿金,由医疗单位在医院经费中列支;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开业医务人员本人负担;临时组织的各种医疗队、手术防发生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组织单位或有收益的医疗单位承担。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取消或减少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关于车祸的案件有哪些?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5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一)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 3、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4、受害人及近亲属的证明,如受害人系,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5、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6、被人与受
-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黑河市临江区入户政策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23已经实施了(是在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具体政策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
-
黑龙江黑龙江省未婚生子的政策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01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十二条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三)经市(
-
黑龙江黑龙江省政府征收写字楼怎么赔偿青海在线咨询 2023-07-11写字楼征收如何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补偿包括三部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