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警告,一般只适用于情节轻微、未构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训诫的法律制裁,既可口头进行,也可以书面形式作出。
2、罚款,是行政机关强迫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的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法律制裁。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罚款程度必须与违法情节和违法相对人的经济状况相适应。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机关依法强行收缴行政违法相对人所获得的非法收入及与非法行为有关的非法财物,将其收归国有的法律制裁。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相对人从事某种经营、工作的权利的法律制裁。只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不适用于自然人。这里要将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相区分。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二者均是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曾依法取得的从事某种业务或某种经营活动的权利的法律制裁。停止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即剥夺其行为权。
6、行政拘留,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相对人实施的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律制裁。行政拘留的期间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在适用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在立法方面,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以法律的形式设定人身罚。在执法方面,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行使拘留权。
7、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及行政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在必要的时候,法律可以创设各种形式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也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创设除人身自由罚以外的行政处罚方式。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办案期限为多久?
(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二)规定办案期限的实际意义。
办案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时间等不计入办案期限。
事实上,《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不能据此认为《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没有要求。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原则。《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同样重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以及听证程序有关时限的规定,表明了对行政机关依法办案、及时办案的要求。由于行政处罚案件种类复杂,涉及多项行政管理内容,加之各地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差别很大,《行政处罚法》对办案期限没有明确作出统一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了必要的、可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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