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不应当忽视对商家合法权利的保护。法律,是商家权利的界限,同时也是消费者权利的界限。这不仅因为居中裁判永远是法院不变的立场;同时,商家并非是消费者的对立面。我们的社会是由于大量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流通和服务的商人的存在才变得如此富庶和繁荣。因此,越是在三月份,越应当非常明确:只有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及法院才给予保护。以下的内容围绕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来展开。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所谓消法双倍赔偿的直接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消费者要求双倍赔偿的前提是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欺诈。那么构成消法上的欺诈,需要有哪些要件?举证责任如何配置?
第一,欺诈的故意。
构成欺诈必需要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故意,是指经营者主观上明确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利的后果,并且追求此种后果的发生。将故意作为欺诈构成的首要条件,与消法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消法的目的是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同时消法也鼓励经营者诚实合法的经营。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尽管存在质量或者数量及其他方面的瑕疵,但是,此种瑕疵的发生或者存在的确能够被证明是由于经营者的过失造成的,那么,就不应当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因此也不应当适用消法第49条。
将故意作为消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在诉讼中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对故意的证明,即故意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消费者还是由经营者来承担。举证责任的配置往往会决定诉讼的胜负。那么,证明经营者存在主观上欺诈故意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笔者认为,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举证能力的不对称,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往往无法证明经营者存在着欺诈故意,经营者宣传材料所记载的内容与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不一致只能够证明某种行为的存在,而这种不一致并不必然表明经营者是故意为之。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消费者可能无法证明经营者的故意是否存在。将证明欺诈故意存在的责任置于消费者一方,在许多情况下实际上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必然的败诉。因此,需要由经营者来证明自己不存在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同时,由于故意是一种主观状态,因此,故意存在与否只能够通过间接证据证明。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其行为则不应当构成欺诈。
第二,欺诈的行为。
构成欺诈需要有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构成欺诈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需要视经营者所承担的义务而定。比如,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保持沉默,没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行为则表现为不作为;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主动作了足以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比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了严重失实地美化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资料或者说明,行为则表现为作为。欺诈行为实际上就是经营者未适当履行其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或者法定义务。在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由哪方来举证证明经营者未适当履行其义务的事实的存在。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依然存在。因此,应当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法基本原则。
第三、消费者受有损失。
第四、消费者的损失与经营者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失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意味着损失是由该行为造成的。
在消法上,要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必须同时具备该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
举证责任分配的构建与完善
76人看过
-
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248人看过
-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及其理论基础
96人看过
-
论合同欺诈与合同欺诈的定义
61人看过
-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
153人看过
-
举证倒置责任的特征
105人看过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
论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10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客体 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中国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某一客体,不侵犯客体的犯罪是不存在的。例如,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的健康权利。如果侵犯的不是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就不构成犯罪。 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社
-
价格欺诈举证责任是什么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03所谓故意,是指经营者主观上明确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利的后果,并且追求此种后果的发生。消费者往往无法证明经营者存在着欺诈故意,经营者宣传材料所记载的内容与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不一致只能够证明某种行为的存在,而这种不一致并不必然表明经营者是故意为之。因此,需要由经营者来证明自己不存在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其行为则不应当构成欺诈。
-
法律规定的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有哪几种,举证责任倒置如何分配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5有八类案件,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
-
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关系青海在线咨询 2023-02-28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致物损失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过错推定
-
举证责任倒置名词解释举证责任倒置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14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是指在侵权诉讼案件中。 2、不是所有侵权案件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法律直接规定了8种情形。 3、由侵权人负责举证。 4、侵权人举证的目的,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 5、不举证、举证的结果,证明不了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