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面积有误差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房价按实际结算;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退还给买受人,并支付已付房价利息。
交房时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有误差怎么办
在合同约定了面积差处理方式时,交房时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有误差,按约定的方法处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房屋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的,可以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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