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基础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0:10:36 200 人看过

留置权的基础是什么。占有债务人动产是留置权的基本要件。这一要件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留置权的主体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不合法的,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但是,留置权不能为所有对他人财产的合法占有而成立。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占有他人财产的,虽为合法占有,但不能成立留置权;只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产生的债权才能享有留置权。第二,留置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占有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保留。第三,留置权的财产必须是动产。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例如,施工合同就其本质而言也是一种加工合同,但承包人不得留置建筑物。(2)债权的发生与动产有关。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在加工合同中,由于订货方不支付加工费用,承包人有权保留订货方交付的加工订货货物。动产与债权无关的,不成立留置权。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得以本合同的权利为其他无关债务标的物的留置权提供担保。(3)债务必须已到清算期。留置权的设立,必须以债权达到清偿期限,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为基础。债权未到清偿期限的,债务人处于自觉履行合同的状态。不知道债务人是否有意识地按时还债。此时,对尚未行使留置权的债务人财产行使留置权,违背了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债权人只有在债权达到清偿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扣押债务人依法占有的动产。同时,在重复合同中,如果占有对方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即使债权已经到期,也不能主张行使留置权。加工合同中承包人未完成定制化项目的,不得主张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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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2日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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