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认定违建的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2-09 14:42:39 98 人看过

一、规划局认定违建的程序

规划局强拆违法建筑的程序主要是

(一)调查取证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来源,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住房面积多大、违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现场勘验记录。违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积、结构、修建时间。

(4)调取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二)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1)依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如果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四)、下达执法文书

(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2)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3)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五)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六)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七)实施拆除

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所构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违规的建筑物都属于违法建筑。虽然是违法建筑,但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也不能随便拆除,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也要遵循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来拆除。

二、什么是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或者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违法建筑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没有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批准,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虽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批准的范围、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

三、以下建筑就不是违建

(一)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二)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三)建筑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四)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五)业主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宠物棚、鸽舍、围栏等设施。

(六)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七)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外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

(八)简易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门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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