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二○○四年七月三十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职业危害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推广应用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限制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生产工艺和技术。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建设、劳动保障、经济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权利;(一)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二)获得职业病预防和治疗;(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四)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无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的时候,有权拒绝操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卫生制度,增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第二章预防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实行职业卫生责任制,并设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或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运用先进技术或者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十条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涉及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必须同时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该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卫生审查和验收,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十一条有害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易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和救护用品,并设立应急救援组织。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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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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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53条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25违反本条例规定,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三)未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个人辐射剂量、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辐射水平进行监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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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29条是怎样的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22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工作履行地下列监督职责:(一)对有害作业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参加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三)监督检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性健康检查、诊断和职业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四)核发职业性健康监护证;(五)参加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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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49条?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15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并按照规定报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运行故障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实施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应当同时报告卫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