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多久必须宣判?
1、非法拘禁案被法院受理后,九个月内必须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的情形: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包括行为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观目的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等。
1、行为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观目的不同
为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观目的不同。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而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行为人采取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目的是索要债务(包括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不是无故向“人质”及其家人或单位勒索钱物,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其逼还债务的手段,不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
2、犯罪对象不同
从犯罪对象看,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区别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关键,就在于在行为人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之前是否存在能够引起“债务”的特定行为或事件。绑架罪是行为人纯粹无中生有地向他人索取财物,双方一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犯罪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财产上富有的人。而在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情形中,行为人与被拘禁者之间存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使是在赌博、高利贷、嫖娼等非法活动中发生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行为人也是“事出有因”才向他人索取财物,因此,犯罪对象通常是特定的甚至是自身有过错的人。
3、客观要件不同
在客观上,绑架罪中采取的暴力、胁迫、麻醉等犯罪方法,对人的健康、生命有较大的危害。而非法拘禁罪中在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过程中也可能会有捆绑、推搡、殴打等行为,但主要是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的损害一般要比绑架罪小。
4、造成的后果不同
以强索债务(包括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与单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给受害人、受害人的近亲属和社会造成的心理影响、不安全感和危害也有很大不同。前者的不利影响、危害性要小些,后者则十分严重。
任何人都不得因为想要索取债务等的原因,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非法拘禁罪。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三、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一定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一定会构成非法拘禁罪。若是满足了以下的条件,那么通常会被认定为犯了非法拘禁罪:
1、作为行为对象的“他人”没有限制,但必须是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1)身体活动自由虽以意识活动自由为前提,但只要具有基于意识从事身体活动的能力即可,不要求具有刑法上的责任能力与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能力故能够行走的幼儿、精神病患者、能够依靠轮椅或者其他工具移动身体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2)此外,能够借助他人或者机械器具移动身体的人,能够用语言、动作等表明自己意思的幼儿等,也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根据限定说,如果某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就表明行为没有妨害其意思活动,因而没有侵犯其人身自由。换言之,成立本罪,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事实,但不要求认识到有人对自己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2、行为内容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1)显然,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没有限制,如非法速捕拘留、监禁、扣押、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均包括在内。概言之,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包括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他人四肢,使用手铐拘束他人双手。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如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2)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利用他人的恐惧心理予以拘禁(如使被害人进入货车车厢后高速行驶,使之不敢轻易跳下车),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非法拘禁还可能由不作为成立,即负有使被害人逃出一定场所的法律义务的人,故意不履行义务的,也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时间持续的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为本罪。
3、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
(1)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阻却违法性。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或者故意超期羁押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阻却违法性。
(2)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医疗的,也不成立犯罪(将精神正常的人或者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患者拘禁在精神病院的,属于非法拘禁;明知精神病患者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却继续实行强制医疗的,也属于非法拘禁)。
(3)为了防止凶暴的醉汉危害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不得已拘束其身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害人基于真实的自由意志,嘱托或同意将自己置于特定场所的,阻却拘禁行为的违法性。使用欺骗方法剥夺他人自由,违反了被害人的现实意思,侵害了其身体活动自由的,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换言之,欺骗行为使具有场所移动意思的被害人误以为客观上不能移动场所的,属于非法拘禁(承诺无效)。但是,如果欺骗行为只是使被害人不产生场所移动(如离开某场所)的意思,则不成立非法拘禁(承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n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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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必须有加重犯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07有的。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是: (一)行为人故意对受害者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 (二)受害人在被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过程中死亡; (三)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对受害者的死亡结果没有预见,主观上没有故意,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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