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同普通程序之法庭审判相比,基本区别就在于其庭审程序的简化。
(一)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75条,第176条,和第177条的规定,简易程序法庭
审判具有以下特点:
(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再严格遵循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5个阶段;而是遵照简便、灵活的原则进行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175条、176条、177条的规定:在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长许可,原被告双方就可以互相辩论,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调查可以省略,经双方陈述后,即时转入双方辩论,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后,法庭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简易审理之后,作出判决。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办案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这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要短一些,比较符合审判特点,同时,对于及时化解公民之间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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