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无力清偿前提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0 09:11:19 162 人看过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中有一项就是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债权会导致无力清偿债务,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这就是代位权的无力清偿前提。

无力清偿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之一,只有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享有的债权确有无法获得满足的危险时,债权人才有行使代位权以保全自己债权实现的必要。如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存在无法实现的危险,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只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即可使其债权得以实现或满足,当然也就没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了。该必要不以债务人无资力为要件,对不特定债权及金钱债权,应以债务人陷入无资力为必要,而对特定债权及其他与债务人资力无关的债权,则不以债务人陷于无资力为必要。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有几种情形

债权人代位权有以下情形: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履行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有哪些保全合同的方式

合同保全主要有两种方式:行使代位权和行使撤销权。合同保全,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债的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合同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而允许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某种权利予以干预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法律,债权人主要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来实现合同保全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到期的债权,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该债权导致其财产应当增加而未能增加,从而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此时债权人可直接代位向第三人请求偿还债务。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赠送给第三人,导致其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到期债务,此时债权人可通过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赠与行为来保护自身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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