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多年来在反贪侦查和起诉的工作中,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大要案件,由于侦查方向明确,侦查范围较为集中,因而具有侦查效率高、侦查终结时间短、起诉率高、案件质量好、翻供率低及社会效果好等特点。司法实践中,根据对涉嫌违纪的被调查人在被调查期间态度良好的情况,通常在纪检、监察移送的案件时都会向检察机关提出以“自首”论的建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如何确认移送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定自首范围问题探讨如下:
一、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交代自己全部违纪、违法以及全部犯罪事实的,在纪检、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时,无论有无以“自首”论的建议,只要本人主动到案的,可以属于“自首”。但是,对于不能主动向检察机关到案或拖延时间以至于逃跑的,则不能认定自首。
二、涉嫌违纪、违法以及犯罪的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相关必要措施后,经组织教育后,能积极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不能予以“自首”论。
三、对涉嫌违纪、违法以及犯罪的人员投案后,在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犯罪的事实,移送检察机关后经查证主要犯罪事实属实,非主要事实有出入或有遗忘的,因属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予以“自首”论。但是,经检察机关查证主要犯罪事实有出入,虽然非主要事实属实的,也不能予以“自首”论。
四、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而在查处的过程中抗拒调查,又因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后,能积极主动如实交代自己全部未被检察机关发现的犯罪事实,因属经“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检察机关应予以“自首”论。
五、对涉嫌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嫌共同犯罪的人员投案后,在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和检察机关侦查、起诉时,根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同时未因同案犯职权重而隐瞒或为其销毁证据的,应予以“自首”论。另外,根据“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同时,对共同犯罪的全部犯罪事实中主要部分,如:预谋、组织、分工、协作、实施过程、犯罪后果、分赃情况能予以供述的,应予以“自首”论。
六、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投案后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又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查处的过程中主动交代自己全部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并积极配合追缴赃款、赃物成效显著的以“自首”论。但是,对不积极配合追缴赃款、赃物,或主动授意亲友藏匿的不能予以“自首”论。
七、对涉嫌违纪、违法以及犯罪的人员投案后,在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和检察机关侦查、起诉、一审判决前的过程中,对主动交代自己和所知他人的犯罪事实后又翻供的,不应以“自首”论。此外,对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因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应予以“自首”认定的,移送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建议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对该案是否予以认定也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并对建议的具体内容作出详细具体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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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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