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第四十二条【仲裁庭调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1:23:42 341 人看过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解析】本条是关于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调解的规定。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一方面是一种审理活动,另一方面又是一种结案方式。通过仲裁调解形式解决纠纷,既有利于增强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减少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防止矛盾的激化;同时也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和提高办案效率,避免仲裁案件的拖延解决,从而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提高仲裁效率。

在我国的商事仲裁中,仲裁过程中是否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要求仲裁庭调解,也可以由仲裁庭提出仲裁调解的意见,以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不得强迫。与一般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不同,调解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是法定的、必需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这体现了劳动争议仲裁自身的特点,以便于方便、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

仲裁庭调解纠纷,应当坚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其意见,更不能和稀泥。另外,调解协议的内容要合法,即仲裁庭行使调解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调解是借助仲裁员的适当引导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协商的一种延伸,为了达到理想的妥协,双方当事人需要互谅互让,但相互谅解和让步应以公平合理为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方当事人坚持不让,甚至提出另一方当事人无法接受的调解先决条件,或者要求另一方无原则地作出不合理的牺牲或让步,必然会损害到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具体而言,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的调解程序一般如下:

(1)确定或者建议适当的调解方式、在调解程序中,仲裁员相互之间、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双方之间可以协商适当的调解方式。调解可以通过书面或者面对面等方式进行。

(2)分清是非曲直。仲裁员应当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提出建议方案。仲裁庭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提出解决争议的具体建议,供当事人参考或者接受。

(4)制作调解书或者恢复仲裁。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宣布调解终结,迅速恢复仲裁程序,防止久调不决。

本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是指仲裁庭制作的记载对当事人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的过程和结果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批准的协议。与裁决书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不同,调解书不是作成后马上生效,而是要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生效。调解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应当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与裁决书虽然法律效力相同,但在何时生效上却不同,调解书并非作出后马上生效,而是要等到当事人签收后才生效,而且要求双方当事人签收,也就是说,既不是一方当事人签收就对该方生效,也不是一方签收就对双方生效,而是只要一方未签收就对双方都无效,只有双方都签收,才对双方都有效。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这是调解书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这是调解书在实体上的法律后果。(3)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

既然调解书须经签收后生效,因此调解书一经签收,当事人不得反悔,但在签收之前应当允许当事人反悔。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这是因为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就是仲裁庭的审理过程,制作调解书时实际上审理已经完毕。所以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时,仲裁庭没有必要再经过仲裁程序重复已经完成的审理,而直接裁决即可。因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而使调解无效时,仲裁庭可以直接裁决,以免久调不决,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一般情况下,调解程序在下列情形下终止:(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签署后,调解程序终止;(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调解程序终止;(3)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认为不宜调解,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第一种情况下的终止,标志着案件审理完毕;后两种情况下,调解程序终止后,审理活动自动转人仲裁程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07: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庭相关文章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第十二条【调解申请】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解释】本条是关于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申请的形式的规定。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形式之一,为了使调解员能够准确了解发生争议的事实情况和争议的矛盾焦点,便于解决矛盾,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需要通过一定的表达方式,让调解员知道自己的请求和理由。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一)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就是采取书写调解申请书的方式,提出调解申请。本法对调解申请书的内容没有作明确规定,实践中,调解申请书应当包括:(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和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2)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二)口头申请调解是一种比较灵活的
    2023-06-06
    335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仲裁管辖】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
    2023-06-06
    84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仲裁公开】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公开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是指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公开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公开进行,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应当与商事仲裁一致,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另一种意见认为,除特定情形外,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公开进行。立法机关对上述意见经过认真研究,认为劳动争议仲裁与商事仲裁有着明显的区别,劳动争议仲裁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选择进行,而是法律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仲裁员,而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因此,与民商事仲裁相比,劳动争议仲裁有明显的公权色彩,应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进行。同时,为了不伤和气解决劳动争议,双方当事
    2023-06-06
    398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仲裁申请】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解释】本条是关于仲裁申请书的规定。(一)书面申请根据本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有利于明确表达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也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在决定受理后,向被申请人转达原告的仲裁请求及其依据,方便被申请人行使答辩的权利,有利于仲裁活动的进行。因此,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人提交
    2023-06-06
    181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第四十四条【先予执行】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解析】本条是关于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的规定。先予执行的着眼点是满足申请人的迫切需要。执行本应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先予执行是为了解决一部分当事人由于生活或生产的迫切需要,必须在裁决之前采取措施,以解燃眉之急。例如,申请人因高度危险作业遭受工伤,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申请人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与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的被申请人不能协商解决,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有一段时间,如果不先予执行,必然使申请人的
    2023-06-07
    236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析】本条是关于调解协议书和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一)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是劳动争议双方达成调解的书面证明,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书。本法只对调解协议书的形式作了规定,而没有对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作明确规定,从实践中看,调解协议主要应当载明争议双方达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履行协议的期限等。(二)调解协议的效力本条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这里的约束力是一个什么样的效力?调解协议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效力?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从性质上说,调解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023-06-07
    330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庭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
    • 仲裁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调解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15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六大亮点如下: 1、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2、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3、仲裁管辖体现了合同履行地优先的原则; 4、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5、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6、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09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
    • 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5-29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六大亮点如下: 1、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2、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3、仲裁管辖体现了合同履行地优先的原则; 4、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5、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6、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 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调解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0
      先回答你第三个问题。 (1)调解的随意性更大。调解程序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可以随时终止,调解方不能强迫其继续进行调解。仲裁程序中,除非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或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否则当事人单方不得随意改变或终止仲裁程序。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将依法作出裁决。 (2)调解的灵活性更大。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协商一致即可达成调解协议;仲裁需要按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决需根据事实依据法